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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 对美国政府“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间谍组织进行潜伏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案判决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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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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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
对美国政府“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间谍组织进行潜伏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案判决书
沪军法判(54)市字第四四零二号
被告 雷德蒙(Hugh Francis Redmond)美国籍 男 三十五岁 美国纽约人 美国间谍 在押
被告 王可一 男 五十岁 山西忻县人 美国间谍 在押
被告 罗世祥 男 三十八岁 浙江定海人 美国间谍 在押
被告 季有崑 男 三十八岁 上海市人 美国间谍 在押
被告 倪敬忠 男 三十九岁 福建闽侯人 美国间谍 在押
被告 吴薇兰 女 四十九岁 江苏吴县人 美国间谍 在押
被告 徐斌 男 三十一岁 江苏海门人 美国间谍 在押
被告 黄皇 女 三十三岁 江苏松江人 美国间谍 在押右列各被告是由美国政府间谍组织“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External Survey Detachment44)所布置潜伏于我国境内的间谍特务。解放后,被告等在我国境内建立间谍组织,隐藏军火,连续窃取、刺探我国家机密,破坏我人民民主事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依法逮捕,上海市人民检察署向本处提起公诉,业经本处依法审理,被告雷德蒙等均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罪行,兹特分别判决如下:
主文
一、被告雷德蒙,受美国政府间谍机关派遣潜伏,以侵略中华人民共和国、破坏中国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在我国境内组织间谍组织,刺探我国家机密,私藏军火,处无期徒刑,并没收其在沪之全部财产。
二、被告王可一,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受美国政府间谍机关指使潜伏,架设电台,积极发展间谍组织,刺探我国家机密,将情报供给美国政府间谍机关,处死刑立即执行,除酌留其家属必需的生活资料外,没收其全部财产。
三、被告罗世祥,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参加美国政府间谍组织,收买公职人员,发展间谍组织,窃取、刺探我国家机密,隐匿电台,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除酌留其家属必需的生活资料外,没收其全部财产。
四、被告季有崑,身为政府工作人员,参加美国政府间谍组织,窃取、刺探我国家机密,处无期徒刑,并没收其财产的一部分。
五、被告倪敬忠,身为政府工作人员,参加美国政府间谍组织,窃取、刺探我国家机密,处无期徒刑。
六、被告吴薇兰,参加美国政府间谍组织,充当翻译,并进行传递情报等间谍活动,隐匿美国政府间谍机关房屋,处徒刑十五年,并没收其财产的一部分。
七、被告徐斌,参加美国政府间谍组织,充当潜伏电台之报务员,处徒刑十年。
八、被告黄皇,充当美国间谍,抄写情报,绘制地图,转移罪证,并从事间谍联络等活动,处徒刑七年。
右列被告等犯罪所用之收发报机五具、收发报机零件九件、电台密码本十六本、密写显影丸六瓶、电台呼号波长表二份、机枪子弹一箱、特制皮箱一只、及情报底稿、情报报告、各项活动指示、反动派令、证件等四百零六件均没收。
事实暨理由
一、被告雷德蒙,美国纽约人,曾参加美国陆军伞兵部队,一九四六年四月,在华盛顿美国政府间谍机关“陆军战略情报处”(War
 DepartmentStrategic Services Unit)间谍学校受训。一九四六年八月,被派遣来中国,化名斯特罗萨(JeromeStrother),工作代号尤克利特(Euclid),由美国政府间谍组织“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上海总站分派至北京分站任译电员,后调沈阳分站工作,该被告以美军联络团(American Liaison Group)联络员名义,专事与蒋匪军事情报机构联系,逐日将所得有关我军事情报以电报转报“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上海总站。一九四八年三月,该被告被调回上海总站,负责战况汇编工作。同年秋,又兼任情报组(Positive Intelligence Section)情报人员之训练和派遣工作。并将上海总站之另一美国间谍迈兹(Ronald Metz)所领导的情报员被告王可一和沈阳分站站长辛乐甫(John Singlaub)所领导的情报员丛克中先后划归其掌握,并对丛克中施以间谍训练,面授今后刺探情报之任务、方法及联络办法等,并发给半年间谍活动经费美钞二千五百元,着丛克中返回沈阳,利用辛乐甫交给他的潜伏电台进行间谍活动(按丛克中潜伏电台后移北京,已由我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局破获)一九四八年十月,雷德蒙又通过“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上海总站反谍组(Counter Intelligence Section)美国间谍伟德尔(Ernest Weidel)之关系,与原在旅顺之军统匪特辛祖祺取得联系,除当面向辛祖祺搜集旅顺港湾军事情报外,并施以摄影技术等训练。于一九四八年十二月,拨给辛祖祺间谍用小型照相机二架,软片六卷,活动经费美钞七百五十元,命其从速赶回旅顺,从事偷摄旅顺港湾海防设施、空军基地等活动。(按:辛祖祺已为我旅大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捕获)。
一九四九年春,我人民解放军进逼长江,当时由美国远东情报负责人劳埃·乔治(Lloyd George)亲自向雷德蒙布置潜伏任务,继由“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上海总站情报组负责人柯克(Robert Koke)指示雷德蒙领导王可一、丛克中两个潜伏组(均配有电台),并要其在上海与台湾之间建立情报交通网,发展更多的情报人员,在解放后继续搜集我军政情报。柯克并在上海美商海宁生洋行(HenningsenProduce Co.)为雷德蒙觅得掩护职业,并拨给间谍活动经费美钞一万元。雷德蒙接受任务后,即积极布置潜伏活动,供给王可一潜伏电台使用之收发报机三具、密码本十六本,督促王可一及报务员徐斌试通电台,收罗吴薇兰为翻译,出资租顶公寓,以作潜伏活动之用。上海解放后,雷德蒙策谋与丛克中潜伏组电台恢复联系,同时将其所搜集之情报亲拟电稿指使王可一进行通报。一九四九年十一月,该被告又派遣王可一潜去北京、天津进行刺探情报活动;并一再指使王可一设法建立东北至上海,上海至台湾、香港等地之情报交通网。雷德蒙在解放后的间谍活动,是在美国在香港的间谍组织的领导与支持之下进行的。一九五○年九月及一九五一年一月,雷德蒙通过联络人被告罗世祥,向美国在香港的间谍组织报告其在沪活动情况,并取得秘密指示及活动经费美钞二千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雷德蒙已供认不讳。并经抄获之收发报机、密写显影丸及雷德蒙亲笔所写情报人员发薪账单、电报底稿、情报指示等罪证及王可一、罗世祥、吴薇兰、徐斌等供词证实。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二、三各款;及第十七条判处无期徒刑,没收其在沪全部财产。二、被告王可一,化名何顺飞,间谍代号法明黛尔(Farmirgdale),职业特务。曾任蒋匪“社会部北宁铁路工商运动指导专员”“第一战区长官司令部冀东谍报组组长”等职,专事破坏北宁线平古线沿线和北京、天津、唐山、马家沟等地工人运动;又搜集我冀东、太行、太岳等解放区军政情报。一九四五年,该被告开始勾结美国间谍,从事叛国活动,将其在八年来所搜集关于我解放区军政情报,供给当时驻重庆的“美国战略情报局”(O.S.S.)并参加该间谍组织,一九四六年四月,转入天津美国间谍组织陆军战略情报处(S.S.U.),由该处负责人凯力斯(James Kelles)派遣前往长春架设电台,并先后发展情报组织,从事搜集我解放区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等地的军事情报,及旅大地区苏联驻军军事情报,直接与天津通报。一九四七年五月,王可一奉调沈阳,改由沈阳美国间谍彭森(NelsJ.L.Benson)及克立斯劳(JohnChrislaw)领导。查被告王可一在东北期间所供给美国间谍之情报非常广泛,为我缴获之二百七十六份情报底稿中,即有“齐齐哈尔共军军政情况摘要”、“嫩江粮食会议情形”、“王爷庙敌情”、“共军在佳木斯之军事调动”、“小丰满电厂概况”等重要情报。一九四八年五月,该被告与克立斯劳同来上海,即由“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上海总站美国间谍迈兹(Bonald Metz)领导,后转由雷德蒙掌握,继续供给情报。一九四九年三月,王可一自雷德蒙处领到收发报机及密码本等,即与报务员徐斌在上海解放前后,进行一系列的架台通报活动;并经常与雷德蒙联系,接受其间谍活动指示,不断供给情报,并于一九四九年十一月,潜去北京、天津,刺探我军政情报。总计王可一解放后供给雷德蒙情报有:“北京市人民政府所属主要人员姓名表”、“北京市人民对共产党、美国和苏联今昔之态度”、“上海江湾、大场飞机场跑道情况”、“华东军政委员会重要人员姓名及其简历”等重要情报,并先后从雷德蒙处领得间谍活动经费美钞四千二百余元。
被告王可一,不仅与雷德蒙相勾结,当他因故与雷德蒙失去联系时,于一九五○年十二月携带“上海大场机场修建情况”、“上海防空措施”等重要情报三十余件,潜赴香港,向“美国驻港领事馆”领事高立夫(Ralph Nelson Clough)及美国间谍约翰逊汇报,接受指示,并领得间谍活动经费美钞三千六百元、呼号波长表一张,于一九五一年二月返沪,继续进行叛国活动。
被告王可一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并有收发报机、密码本、呼号波长表、情报底稿、美国间谍历次指示,蒋匪反动派令,及雷德蒙、吴薇兰、黄皇、徐斌等之供词为证。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二、三各款,及第十七条处死刑立即执行,除酌留家属必需的生活资料外,没收其全部财产。
三、被告罗世祥,于一九四九年三月,加入美国政府间谍组织“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奉命潜伏上海市,在我机关内部收买公职人员,进行窃取、刺探国家机密,并担任雷德蒙与香港之间的联络,除为该间谍组织隐匿电台,收藏密写显影丸及情报人员名册外,并于一九四九年九月及一九五○年十月先后收买上海海关工作人员季有崑、倪敬忠为情报员,积极进行叛国活动;于一九五○年六月、八月、十月及一九五一年一月、三月五次携带“大场机场修建情况”、“上海金融动态”、“镇反及参干运动情况”、“东北、华北军火工业”等机密情报去港,送交美国在香港的间谍组织,并接受任务回沪后策谋在上海市中苏友好协会、上海铁路管理局、上海海关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等处发展间谍组织及策反我空军人员,前后共计领取间谍活动经费美钞一万余元,并在一九五○年八月及一九五一年一月两次去港时又带回香港美国间谍秘密指示及活动经费美钞二千元交与雷德蒙。
被告罗世祥,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并有密写显影丸、收发报机等及雷德蒙、季有崑、倪敬忠之供词为证。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四两款,及第十七条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除酌留家属必需的生活资料外,没收其全部财产。
四、被告季有崑,一九四九年九月,在上海海关任职期间,被罗世祥发展为“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情报员,利用职权,窃取上海海关组织人事等机密供给罗世祥转报美国政府间谍机关,一九五○年三月,又潜赴香港,与香港美国间谍联系,取得间谍活动经费美钞一千六百元,一九五一年一月初,潜回上海继续进行叛国活动。
被告季有崑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并有罗世祥、倪敬忠之供词为证。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二两款及第十七条处无期徒刑,并没收其财产的一部分。
五、被告倪敬忠,一九五○年十月,在上海海关任职期间,被罗世祥发展为“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情报员,曾三次受罗世祥指使去港,将窃自海关之“黄浦江栈房地点”、“海关船只进出口情况及所装货物、种类、运往地点”及刺探到的“黄浦江上兵舰火力”、“渔业管理”、“虹桥、江湾、大场各机场防空设施及飞机型式、数量”等重要情报,送交香港美国间谍,领取间谍经费美钞一千五百余元,此外并与罗世祥共同担任香港美国间谍与雷德蒙之间的联络任务。被告倪敬忠,对上述犯罪事实,均已供认不讳,并有雷德蒙、罗世祥、季有崑之供词为证。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二两款处无期徒刑。
六、被告吴薇兰,解放前即充“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上海总站供应组助理员,解放后,继续充当雷德蒙之翻译,每月领取间谍活动经费美钞五十元,以其住所供给雷德蒙与王可一等作联络地点,收转情报,转发间谍活动经费。并保管隐匿“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上海总站之房屋家具。此外,该被告积极协助雷德蒙与丛克中进行联系。
被告吴薇兰,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并有经其翻译之情报报告及王可一、雷德蒙之供词为证。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七条第一、四两款处徒刑十五年。
七、被告徐斌,一九四六年七月参加天津“美国陆军战略情报处”报务员训练班,毕业后被派往该处安东分站任报务员,翌年二月,又被调至沈阳“美军联络团”任报务员,一九四九年春又由“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上海总站派充雷德蒙领导的王可一潜伏组电台报务员,解放后继续参加潜伏活动,每月领取间谍活动经费美钞一百五十元。
被告徐斌,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并有收发报机及雷德蒙、王可一、黄皇等供词为证。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处徒刑十年。
八、被告黄皇,一九三八年起即跟随王可一担任抄写情报、绘制情报地图等间谍活动。上海解放后,除参与潜伏活动为王可一抄写情报、隐藏情报底稿、反动派令、密码本等外,并担任王可一与吴薇兰之联系人。
被告黄皇,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并有经其抄写之情报底稿及王可一之供词为证。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处徒刑七年。
军法处代处长韩述之
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二日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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