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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劳动保护工作经常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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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9-13
第2版()
专栏:经济工作述评

把劳动保护工作经常化
劳宣
今年上半年,厂矿企业和基本建设中的伤亡事故在某些产业部门和地区呈现了上升的趋势,其中并有不少重大伤亡事故。这种情况是应引起注意的。今后几个月中,基本建设工程将进入高空作业和紧张的施工阶段,一般厂矿企业的生产任务亦很繁重,如果不有效地克服和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那就会使生产建设和职工的安全健康遭到更大的损失。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方法是进行安全卫生大检查。干部和群众在检查中受到教育,逐步树立劳动保护的观念。企业的管理干部经过大检查,发现了各种安全卫生问题,并依靠职工群众解决了一般的不花钱或少花钱就可以解决的安全卫生设备问题,因而厂矿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事实告诉我们,从安全卫生大检查着手来进行劳动保护工作,是适合于厂矿企业当时的生产和企业管理的情况的,而且是必要的。但这种检查是作为厂矿企业中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来进行的,正因为这样,它就不可能是持续的。几年来的情况表明,当安全卫生大检查正在进行,或者是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注意安全工作的时候,伤亡事故就显著减少;而当检查已经过去或者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这方面松懈麻痹的时候,伤亡事故又往往增加起来。这就说明,劳动保护工作如果不成为有秩序的经常性的工作,便不可能经常做好。
在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以后,劳动保护工作应当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而逐步过渡为经常性的工作,进一步减少伤亡事故,以保证国家生产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但由于劳动保护工作未能及时赶上,一般还是停留在
“搞运动”或“突击”的阶段,以致产生了伤亡事故时多时少的现象,给国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要把劳动保护工作经常化,首先必须在企业的干部和职工中普遍地深入地树立安全与生产统一的思想。安全生产是我们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坚定不移的原则。有些企业领导干部对这一方针认识不足,常常把安全与生产对立起来,如说:“宁犯小错误
(指发生伤亡事故),也不犯大错误(指完不成生产任务)”,或者抱着“冒险干一下,完成任务要紧”的侥幸心理,不注意安全工作,这都是不对的。事实上,如果厂矿企业中的事故频繁,其他各种计划就会被打乱,生产任务就难以完成。如宁波铁工厂由于事故多,缺勤率高,今年一月份生产计划只完成百分之六十五,二月份只完成百分之六十一点一。据浙江省工业厅的统计,该省今年二月份四十八个未完成计划的厂矿中,有十五个是由于工伤和机器事故的影响。不少厂矿当重大事故发生的时候,才警惕起来,轰轰烈烈地搞一下劳动保护工作,但过了不久却又麻痹起来了。有的厂矿企业领导干部,甚至在重大事故发生后仍没引起警惕,没采取改进措施,因而重大事故连续发生。在劳动保护工作干部方面,也还有强调安全、脱离生产单干的现象,对于根据生产的需要与可能来恰当地提出改进劳动保护工作的措施考虑不够,仍有某些要求过高、过急的情况存在。因此,认真地树立“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安全与生产统一的思想,仍然是改进今后劳动保护工作重要的一环。
要把劳动保护工作经常化,还必须建立与贯彻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劳动保护工作是与生产不可分离的,是生产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由管生产的人切实负起这方面的责任来,才能把它做好,目前,不少厂矿企业领导生产的人员认为自己只应管生产,而安全工作则仅是劳动保护干部的事。至于工程技术人员,其他职能机构人员在安全方面应当负些什么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少伤亡事故,就往往在这种无人负责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在厂矿企业中必须把安全责任制度建立起来,克服劳动保护工作中无人负责的现象,安全生产才经常有保证。这首先就要求企业各级领导干部把劳动保护作为自己的经常工作之一,在领导编制生产财务计划时,必须领导编制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布置和检查生产时,也要布置和检查劳动保护工作;并须领导制订和贯彻安全操作规程制度,及时地经常地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总之,企业领导干部负有领导劳动保护工作的全部责任。其次,一般工程技术人员,则应负责有关的技术上的安全责任,其他职能机构人员也要在其业务范围内负起相应的劳动保护工作的责任。而安全技术机构则应负责组织、推动、监督和检查企业中的劳动保护工作,成为领导上在保证安全生产方面的助手。事实证明,只要劳动保护工作做到有人负责,就可以大大地减少伤亡事故,如哈尔滨机车车辆修理工厂由于比较认真地贯彻了“负责生产的人就负责安全”的原则,今年一至五月份的事故就较一九五三年同期减少了百分之五十以上。
要把劳动保护工作经常化,还必须加强这一工作的计划性。当前的主要工作又是制订并贯彻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目前,不仅把整个劳动保护工作纳入生产计划的厂矿企业很少,就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订得好的企业也还不多,因而在某些企业中安全卫生设备的关键问题(如粉尘、有毒气体、高温等)未能得到解决,职业病和伤亡事故还颇严重。因此,在制订生产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这应当成为企业的一种经常制度。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时,应以过去已经发现的安全卫生问题、生产发展的需要(如扩建、改装新机器、制造新产品、采用新的操作方法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指示以及职工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等作为依据,使之符合实际需要,同时应根据可能条件,掌握“花钱少、效果大”的原则,防止贪多贪大,以免造成浪费。计划确定后,即应明确设计、原材料供应和施工的负责单位,合理安排施工日期,并组织力量检查计划的执行。这样,才不致于使计划成为空谈。
要把劳动保护工作经常化,还必须做好拟订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制度的工作,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厂矿企业目前一般已制订了安全操作规程制度,有些企业并经常对职工进行了安全的教育,因而在贯彻规程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方面起了不少作用。但是,不少厂矿企业这方面的工作做得很不够,这表现在规程制度不切合实际需要,难于贯彻。有些企业的规程制度是机械地搬用苏联的,或者是技术人员“关门”制订的,未经群众讨论和修改。有些企业的规程制度则过于复杂,不容易为工人所掌握。有些企业的规程制度则没有随着生产设备和操作方法的革新而加以修订和补充。经验证明:规程制度的制订和修订,应当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科学技术理论与劳动经验相结合,以及根据具体情况吸取苏联先进经验等办法来进行;并应分别工种来制订,即使同一工种,但如果机器设备不同,规程制度也不应相同;同时应力求简单扼要,通俗易懂,便于工人学习和记忆。由于不可能一次就把规程制度制订得完全切合实际需要,加以生产设备和操作方法不断地改进,这就需要定期修正与补充规程制度。劳动保护是一种群众性的工作,不少工人,特别是青年工人,所以违犯安全操作规程制度,往往是由于没有受到必要的安全生产的教育。因此,有了切合实际的安全操作规程制度以后,还要经常教育与督促工人认真执行,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各地厂矿企业正热烈地开展技术革新运动。随着生产技术的革新,不仅可以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可以使劳动条件得到很大的改善。但这也可能给劳动保护工作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如果不注意解决,就可能发生事故,影响生产的顺利进行。因此,劳动保护工作应当密切结合技术革新运动前进,并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发动工人提出这方面的技术革新建议,解决安全生产设备上的关键问题。厂矿企业加强计划管理和技术管理,建立一长制和生产区域管理制,也正是建立安全责任制,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计划性,使之逐步走向经常化的有利条件。因此,只要企业行政和工会在党委的领导下,协同一致,分工配合,依靠职工群众,是可以经常把劳动保护工作做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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