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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现和保护“玉中王”的农民讨回公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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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9-09
第10版(社会周刊·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为发现和保护“玉中王”的农民讨回公道
  中国诗书画研究院 文怀沙
  编者按:辽宁省发现一块巨大的玉石,价值连城,堪称国宝,这是一件大好事。发现这块“玉中王”的农民朱启林放弃个人发财的机会,把国宝上报给国家,这也是件值得肯定和称赞的好事。当地政府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把好事办好。动用武力驱赶正在作业的农民,把发现和保护“玉中王”的有功者朱启林逼得外债累累,有家不能回,这种做法显然是错误的。肯定农民热爱国家的高尚情操,补偿农民为此付出的经济损失,并对有功者予以奖励,是当地政府应当做的工作。这样,才能把好事办出好效果,使人民群众满意、社会满意、国家满意。
  《中国科学报》1997年6月25日报道:“辽宁发现一块巨大玉石。”“专家鉴定是岫岩玉,在地质学上称蛇纹石岩。”“体积约3000立方米,重约3900吨(惊人的重量)。”截至1998年5月27日《辽宁日报》报道:“岫玉‘玉中王’初现风采。”“矿体经初步测算为2.2万立方米,重量约6万吨(简直是闻所未闻太惊人的重量)。”当我看到上述文字报道材料之后,突然意识到世纪之交天降巨宝于我国,其伟大的象征意义真够令人欣慰的了。我敢坚信:21世纪中华民族必将创造强大无比的历史新纪元!
  这块旷世珍宝,实属价值连城,堪称镇国之宝、世界之最。它的发现者是个名叫朱启林的农民,辽宁大石桥人,现年38岁。1994年以来,他和7个农民合伙集资依法独家承包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玉矿的一个采矿坑口。1996年5月3日,他们惊喜地发现了这块巨大的岫玉之王。当时他们也曾犹豫过:“是放炮取石卖钱还是保留矿体交给国家?”他们算过一笔经济账:矿体露头,边挖边取石卖钱,加速和扩大资金周转,亿万收入唾手可得。然而,这些农民在朱启林的带动下,经过深思熟虑,放弃了立见效益、个人发大财的机会,选择了后者,上报交公,直至报国家地矿部矿管局。
  这些农民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鼓励和满意的答复。但他们的集资用光了,有的变卖猪羊或房产,朱启林则四方投亲靠友借贷资金,以愚公精神坚持挖宝不止。就在他们如醉如痴、锲而不舍之际,使人惶惑不解的事情发生了。有人以莫须有的罪名抓走了正在生产作业的11名工人,强行将他们撵下山去。从此,这些可怜的身无分文的农民,走投无路,孩子上学没钱交学费,住房交不上房费,朱启林更是难上加难,外债累累,有家不能回,只能求助亲友资助度日。那些在朱启林承包采矿场干活的农民,有人曾一度纠集百余人试图一举夺回往日采矿的坑口和劳动成果,其势如干柴烈火、一触即发。关键时刻朱启林挺身而出,号召大伙儿要相信党、相信法律,依靠法律讨回公道。从而制止了一场不幸的事件发生。
  经朋友介绍,我见到了困中进京上访告状的朱启林,他没有什么文化,嘴里只会说:“我、合伙人和干活的农民,眼前大家都知道自己有功而没有罪,找法律就会找回公道,争得这口气!”那么,今天我们回过头来想一想,当这些农民发现了大块玉石之后,边剥土石边放炮取碎玉卖钱,大把钞票就会不断塞入他们腰包,有谁能依据哪一条哪一款判处这些农民有罪呢?又有什么理由谴责这些农民因热爱祖国、放弃私利的所作所为呢?
  依据国家矿产法:“地下矿产一律归国家所有”之规定,国家对这块巨宝应指定专业部门监管起来,强化国有权力。我相信国家和政府会依法补偿这些农民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历史和社会责任感要求我们重奖这些有功之人——农民发现者,以激励来者。我还要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立即着手将有关宝物详细科学数据资料通报给联合国国际教科文组织,并报请列入世界吉尼斯大全,向全世界有识之士招标集资、群策群力、加工巨宝,使之成为永垂千古的东方艺术奇观,为人类永久和平、友好、圣洁、吉祥而熠熠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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