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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 合作金融组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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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9-17
第10版(理论)
专栏:

  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
  合作金融组织
  李守荣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和管理方式的变革,农村金融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信用社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农村信用社无论是体制,还是经营管理机制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当前农村信用社的特点及发展难点
  农村信用社遍布全国乡村集镇,总体规模庞大。但是,农村信用社的个体又很小,一般一个信用社只有职工三五人或十多人。农村信用社资金总额巨大,但是分散在五万多个信用社里,每个信用社的资金又很少,且很不均衡。一些信用社存贷款不过只有几十万元、百余万元,存贷款上千万元的信用社所占比重很小,有的信用社存贷款只有十多万元,资金力量单薄。在全国农村信用社中,资金营运收入不足以支持各项费用开支的占相当大的比重。然而,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及大中城市郊区的信用社,存款又很多,资金营运效益很好。
  农村信用社的这些特点,是由其性质、现行体制和所处的经济环境所决定的。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过不同的界定。1982年以前,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定为:既是合作金融组织,又是中国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当时的指导思想是,要使农村信用社转化为农业银行的一个组成部分。1983年,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案,要求把农村信用社改革成为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明确规定农村信用社必须具有“三性”,即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农村信用社应当归信用社入股的社员所有,为社员服务,由社员管理,按合作社性质原则办社。经过十多年的努力,一些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分设,成立信用联社,业务范围扩大;一部分农村信用社恢复了民主管理组织,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务管理委员会,存贷款业务有了发展。但是,这与把信用社办成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要求相差甚远。主要表现在:
  相当多的农村信用社背离了合作金融的性质,违背了主要为农民服务的发展方向。现在,很多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业务活动没有同广大社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相结合,与社员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普遍不实行“利润返还”制度;社员对其所在的农村信用社的社务和经营活动没有决定权,想从信用社贷款很困难。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结构不合理,工商业贷款比重过大。一些富裕地区的信用社资金很多,主要是用于集镇和城市的工商业贷款,信用社实际上变成一般的商业银行机构。一些地区农村信用社在农业银行营业所内实行“所社联营”办法,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营业机构。在中西部经济比较落后的农业地区,一些农村信用社虽然还保留合作金融组织的某些内容,实际上要依靠农业银行的资金支持才能维持,同社员没有什么联系,变成了完全依附于农业银行而生存的附属组织。而农业银行管理农村信用社与其自身改革存在许多矛盾,既不利于农业银行改进经营管理、向商业银行转化,也制约了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原则搞好自身建设和发展。
  由于农村信用社没有成为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国家对合作经济的一些优惠政策不能落实,影响了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壮大。目前,农村信用社经营亏损面扩大,亏损额增加。过去一些业务量小、经济效益差的农村信用社,靠农业银行补贴过日子。现在,农村信用社同农业银行脱钩,已经不能再靠农业银行补贴过日子。如果不切实解决亏损问题,农村信用社是难以继续维持下去的。
  恢复农村信用社的合作金融性质
  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恢复其合作金融性质,这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促进农村经济更快发展的迫切需要。
  按照合作制的原则,规范农村信用社经营业务和办社方向。合作制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农村信用社由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只要坚持这几条原则,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就能保持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农村信用社与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在体制、性质、服务对象等方面都不一样,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农村信用社要为全体社员提供有效、及时、方便、优惠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正确处理好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的关系。农村信用社要办成合作金融组织,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必须彻底改变长期形成的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改为平等互利、分工合作的同业关系。农村信用社要与农业银行脱钩,农村信用社要办成相对独立的合作金融组织,日常业务管理由县联社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督管理职能,由中央银行依法履行。随着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在条件成熟时,应当成立农村信用社自律组织,更好地维护农村信用社的自主权,促进农村信用社坚持为农业、农民服务的方针。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农村信用社以民主管理为基础,中央银行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是符合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可取选择。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我国农村地广人多,尤其是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差距很大。在经济发达地区,一些农村信用社对农民贷款很少,大量业务已转向城市和异地。这些农村信用社实际上已经演变成了小商业银行。为了使这类农村信用社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更好地支持城乡一体化经济的发展,经过清产核资,应当及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按照国家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管理。而对于大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合作金融的方向,办成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及其服务对象,决定了它的组织形式只能是众多的、小型的、分散的;必须深入村户,贴近农民,为社员提供及时、灵活的服务,方便社员了解经营状况,参与管理。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乡镇农村信用社可以参股组成县联社,帮助解决辖区内农村信用社共同需要解决而单个农村信用社又难以解决的问题。实际上,现在很多县已成立了县联社。
  任何一种新的经营组织没有一定制度的维护和依法管理,是难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对于符合合作金融组织标准的农村信用社,国家在财税、信贷、利率等方面,应当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加以扶持。同时,国家要尽快颁布有关农村信用社法律,从法律上明确其性质,依法规范其各项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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