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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救灾款物发放有八项监督措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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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8-26
第4版(要闻)
专栏:

  民政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救灾款物发放有八项监督措施
  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记者陈雁)如何保证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落实到灾民身上,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政府对发放救灾款物包括接收发放救灾捐赠款物都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定,并形成了一套较为严密的监督机制,以保证救灾款物如数、及时地用到灾民身上,至今未发现贪污、挪用救灾款物的问题。
  监督措施共有8项:
  (一)银行监督。民政部在光大银行和中国银行建立了专门接收国内外捐款的账号,对直接汇入银行账号的捐款,在银行确认后,立即向捐赠者发出感谢信和收据;对直接送至接收办公室的,当场清点封收后即给捐赠者收据和感谢信,并将捐款每天两次送入银行存入账号。在向灾区下拨救灾款时,分配给各省的是指标不是现金,均通过银行转账。从省、地区到县、乡,这笔钱一直是在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中转账。用于给灾民购买口粮的钱,由银行或信用社与粮食部门结算;用于为灾民购置建筑材料的钱,由银行与建筑部门结算,经手人员是见不到现金的。
  (二)法律监督。我国政府规定,救灾款物(包括救灾捐赠款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贪污、挪用救灾款物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对组织实施不利违反资金使用原则、徇私舞弊要严肃查处。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审计监督。各级民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接收的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均要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接收救灾款物、救灾捐赠款物的财务,包括对收支情况、支付审批、票据凭证、账目等进行审计。审计的形式有现场审计、追踪审计、临时抽查审计、捐赠完成后综合审计等,可以交叉运用。
  (四)监察监督。监察机关也就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的监督作出了有关规定,对其分配、使用和发放等诸环节实行监察,防止、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五)海关监督。海关总署对审批救灾捐赠物资免税进口的权限、要求有明确规定,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免税进口救灾捐赠物资严格审批。并不定期地对已经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追踪检查,防止假救灾捐赠名,行走私偷税漏税之实的现象发生,保证了救灾捐赠的纯洁性。
  (六)舆论监督。民政部对所有救灾款物、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以及使用情况都适时地通过新闻媒体向海内外公布,接受新闻机构的采访和舆论的监督。各级管理部门同时也向新闻机构提供情况,公布救灾款物、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舆论的监督。
  (七)民主监督。各地在发放救灾款物、救灾捐赠款物时都实行了形式不同的民主监督。基层发放救灾款物、救灾捐赠款物,需逐户落实,登记造册,并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县乡政府批准。发放情况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八)捐赠者监督。一是用文字报告、图片、录像、购物发票等形式向捐赠者交待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情况或项目执行情况;二是邀请各方捐赠者代表到捐款使用地点进行实地考察。1991年华东水灾后,民政部邀请了港澳各界52名捐赠代表,到安徽、江苏两省灾区考察恢复重建情况和捐款使用情况;1994年华南水灾后,民政部邀请澳门29名捐赠代表和记者组成考察团,到江西、福建灾区考察捐款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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