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4阅读
  • 0回复

气粗度量小 小事酿大祸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9-16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

  气粗度量小 小事酿大祸
  许亮军 尚军政 田华
  7月7日,河南省睢县范洼乡妇女张某的公公想用她家的机动三轮车进城卖西瓜。张某不仅不允许,反而出言不逊,对老人极不尊重。公公觉得大失颜面,一怒之下老汉把火气发在儿子身上,把张某的丈夫打了一顿。张某得知后,气急败坏大骂丈夫无能。做妻子的如此不讲道理令丈夫十分生气,他也将张某打了一顿。挨打后的张某越想越恨,为了出一口气,她挖了一盆粪便抹到公婆家的门、水壶和洗衣盆上。丈夫害怕父母卖瓜回来后生气,就用清水刷洗掉了。
  余气未消的张某回到娘家,把自己在婆家受气的事给父母添油加醋地说了一遍,其父母火冒三丈,偏听一面之词,当即便召集亲属商议为女儿出气。在众亲属的推波助澜下,7月8日凌晨,张某及其父亲、母亲范某纠集亲属20多人分乘8辆三轮车来到她婆家,将正在洗澡的婆母徐某不让穿衣服,强行拉到大门口,用鸡蛋砸徐某,往徐某身上吐唾沫,肆意谩骂、殴打,时间长达一个小时。张某及其家人“出气”后,拉着张某的嫁妆扬长而去。路上碰到张某的丈夫,也强行将他拉上车一起回到张某的娘家。张某的丈夫对此又羞又气,趁人不备喝下大量农药,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得知此事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张某的母亲范某,因为范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暴力或者用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张某与母亲范某谩骂、殴打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侮辱罪。鉴于张某已经怀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睢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对其采用了取保候审的办法。
  现在,在一些农村地区存在着媳妇在婆家受气,就向娘家搬“救兵”出气的风气。仅仅因生活中的一些琐碎小事,就毁了一个家庭,张某后悔不已,可泪水终究洗不掉她内心的痛苦。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