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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出售没有中文说明书的商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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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9-23
第12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不得出售没有中文说明书的商品
  郑洪军 单良
  4月10日上午,张某去一商场购买VCD机。该商场售货员向张某推荐了一种进口品牌,并简单地教给了张某使用方法。张某看后觉得比较合适,便购买了一台。回家后,张某发现该VCD机的说明书等全部资料都是英文,无法知道其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以及完全掌握使用方法,便回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场却以教给了张某使用方法为由,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张某无奈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由张某将购买的VCD机退还商场,商场将购货款返还给张某。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的产品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使用中文:一是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二是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是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VCD机属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产品,必须出具中文标识。而该商场所售VCD机的说明书等全部资料都是英文,没有出具中文标识,违反了上述规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性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本案中,该商场没有提供中文标识及说明书,只是由售货员向张某简单地教了使用方法,从而使张某难以了解所售VCD机的真实情况,不能正确地使用所购VCD机。该商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述规定,阻碍了顾客知悉权的实现。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支持张某要求商场退货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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