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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春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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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9-29
第9版(各地传真)
专栏:

  南京市涉及少年权益的民事案件每年约700件。南京市法院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己任,用爱心呵护每一位涉案少年,赢得社会广泛好评——
  守护“春天”
  邓林 永泉
  为了9岁的被告
  9岁儿童成为两起案件的被告,这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实不多见。
  小路路的父亲从南京天安贸易公司陆续进了一批价值8万余元的活鸭,宰杀后卖给某鸡鸭加工厂,同时还与某公司的孙某订立一份供应鸭毛的合同,并预收了孙某2万元定金。谁料,在未支付购鸭款和履行供应鸭毛合同时,“鸭老板”因吸毒过量突然死亡。
  天安公司和孙某不得已,先后以“鸭老板”的财产继承人小路路为被告诉至下关区法院。当法院少年法庭的法官给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之后,路路的母亲突然独自去南方谋生。此案似乎走进了死胡同,但法官们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了解到路路的父亲将活鸭宰杀后卖给了某鸡鸭加工厂,经过数次调查,终于找出该厂与“鸭老板”的往来账目,该厂尚欠“鸭老板”7.9万元。法官们决定追加鸡鸭加工厂为案件第三人。
  法庭认为: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鸭老板”生前债务应当清偿,考虑到路路年纪尚小,是死者的合法继承人,在清偿其父债务的同时,依法也应从遗产中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于是法院判决从7.9万元的遗产分割出8500元留给被告小路路,余下清偿两原告的债务。此案宣判后,案件当事人以及旁听群众都赞叹少年法庭的法官做了一件合情、合理、合法的好事。
  还女童一个公道
  年仅9岁的南京鼓楼区一中心小学学生林韵在父亲的陪同下,来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递交一份诉状,诉称:3个月前,她在林荫道边上行走,江苏科技大厦管理服务处干部杨某骑着三轮车从陡坡上向路边冲来,猛撞到她的身体左侧,使她当即昏迷,杨等人立即将她送到省人民医院抢救,后又转入市儿童医院,诊断头部骨折,要求杨某赔偿医药费等损失7600余元。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少年法庭公开审理此案。然而出人意料的是被告杨某当庭辩称:当日他看见一个大女孩带着林韵由南向北猛跑过街,林摔倒在地,出于学雷锋动机,他与朋友一起将林韵送往医院,是见义勇为。
  此案是原告不道德恩将仇报,还是被告用高尚的幌子掩盖着一个荒谬不经的事实,案情十分棘手。审判长决定审个水落石出。
  在庭长的带领下,合议庭成员二度到现场实地勘查,三次到江宁人民医院找到当时在省人民医院实习的张医生,反复核实在医院抢救林韵的经过。在第三次开庭审理中,张医生当庭指证,被告杨某在医院时自称是大学生到体育场来服务,骑三轮车送饮料不小心将女孩撞倒,恳请全力抢救。现场目击证人中国药科大学学生郭某到庭证实,亲眼目睹女孩被杨某骑三轮车撞倒在地,并与杨某等人共同将女孩送往医院抢救的情况。
  数日后,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应负全部责任,被告提出反诉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判决赔偿原告林韵医药费共计3711.4元。
  不让童心染尘埃
  9岁的陈某、10岁的陆某是南京市姜家园小学四年级学生,两人在学校操场上玩耍,用从校门口小摊上买来的塑料弓箭对射,陆某不慎将箭射入陈的右眼,虽经南京、上海等医院多方医治,仍造成陈右眼失明。在悲痛之余,陈的父母向下关区法院起诉,要求陆某及其法定监护人赔偿医疗费及各项损失18万元。
  下关区法院少年法庭受理了这起意外伤害赔偿案件。审判长认为,这个案件是偶然发生的,并非有意伤害,两个小孩及家长原来关系不错,决定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力争“化干戈为玉帛”。审判长走访学校,经过一番细致调查了解到,事情发生后,陆某十分难过,每次看望陈某时都要大哭一场,就决定重点做两个孩子的工作,并让学校老师组织全班同学去医院看望和安慰陈某。
  两颗纯真的童心影响着各自的父母。陈某对父母说:“爸爸、妈妈,不要再难为他们了”,而陆某则要求父母尽最大努力赔钱,并保证今后把买零食的钱省下来赔给陈某。双方家长被孩子们金子般的心灵感动了,积极要求审判长调解。此案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终于妥善得到解决,陆某获得3.6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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