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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信用:市场经济的两个支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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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9-29
第10版(理论)
专栏:

  法治与信用:
  市场经济的两个支点
  高程德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客观上要求市场主体在法律规定的秩序中进行活动,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这是因为市场经济要求在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做到有序、安全、高效和公正。这就需要所有市场行为都必须遵守共同的市场规则。否则,市场主体各行其是,必然导致市场混乱,损害各自的经济效益,甚至出现诸如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拖欠债务、商业欺诈、污染环境等不健康的经济现象。因此,必须将市场经济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
  把市场经济活动纳入法治轨道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我国的法制建设虽然已经取得了不少成绩,但在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贪赃枉法,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现象仍时有发生。一些地区、部门以言代法,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也时有所闻。在一些经济纠纷案件中,由于有些地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受损害的原告很难在被告所在地胜诉,因为当地政府会保护本地区的所谓纳税企业;即使原告在被告所在地胜诉,法院也很难执行,使原告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因此,没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良好法治环境,再好的经济理论与政策也不可能得到贯彻执行。
  把市场经济活动纳入法治轨道的关键,是确立法律的绝对权威。如果法律没有权威,可以任意违背、破坏,就会使人们对法律的期望值降低,就会导致人们轻视法律,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如果人们的正当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得不到保护,就会转而求助“人情”、“后门”、“贿赂”等非法手段来寻求“保护”。合法的手段达不到合法的目的,非常的手段就必然乘虚而入,从而导致人们法治观念的淡薄,甚至丧失,这就大大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必然影响人们对政府的信任。
  法律能否得到有效的实施,能否树立起法律的权威,首先要靠各级国家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增强法治观念,提高遵守和维护法律的自觉性,严格依法办事,以身作则。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遵守法律,是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法律产生信任感的前提条件。因此,对拥有权力的人(包括立法者及执法者),必须实行有效的监督和法律约束。
  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单靠政策与指令的协调是远远不够的。而法律具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效力和强制力,能有效地调整各种利益关系。
  市场经济除了需要法律的维护与规范外,还必须有道德基础。市场经济最重要的道德基础之一是“责任感”,这种责任感就是市场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的道德感。没有这种责任感,社会就不能有效地开展生产活动、组织社会结构、维护社会稳定;个人就不能有效地提高生活质量,实现人生价值。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是这种责任感的重要内容。如果人与人之间失去信用,从而导致信用危机,即使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也难以执行。当前,在我国经济运行中存在一些信用失常行为。比如,某些经济活动主体不遵守合同。而这种违约是在订立经济合同之初,一些经济活动主体就根本没有想到要遵守。他们只想享受因合同成立而带来的权利,而不想履行任何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三角债”中相当大部分是属于此类情况,而利用合同欺诈的事也是屡见不鲜的。比如,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再比如,一些上市公司不是按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而是弄虚作假,欺骗股民。这些企业虽然实行了股份制改造,其目的只是“圈钱”,经营管理机制并未真正转变,任其发展下去,必将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法规体系,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规范,实现公平、公开、公正;反欺诈、反操纵、反内幕交易;以及同股、同利、同价的原则。这样,证券市场才能真正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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