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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帮企业走出困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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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9-29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公证视点

  公证帮企业走出困境
  蒋国光
  上海欣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沪港合作经营企业,主要生产销售PVC百叶窗系列产品。不久前该公司因生产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宝山支行借款75万美元,并以该公司的进口生产设备作抵押担保,借贷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后即向上海市宝山区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宝山区公证处受理本案后除对常规的法人资格及合同等文件进行审查外,着重对抵押物和抵押物价值进行了审查和确定。
  经审查发现,该进口设备属于海关监管物,监管期为5年,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将监管物抵押给他人。为此,公证处即要求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按章向海关提出申请,将该进口设备设定抵押,并作出承诺:今后如遇处分抵押物时,应首先在抵押物价值中扣除海关关税,由此海关在申请书上加盖海关许可章。至此,公证处审核并认可了抵押物。其次,为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公证处还对该进口设备的价值进行了确认。公证处在实地审查了抵押物和企业的运转情况后,代为借贷双方重新起草了抵押借款合同,抵押人在该合同中承诺以抵押物担保履行归还一年期的借款,如届期不履行还款或抵押义务,则自愿接受司法机关强制执行。随后,公证处依法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此后,由于保存不当,合营公司生产的一批百叶窗的外包装被雨淋湿而被美国进口商拒收,随后美方向该公司索赔巨额违约金,致使该公司收到的全部货款被冻结。此时美国百灵顿公司偏又起诉至法院向该公司追索原材料欠款170万元。银行闻知消息后唯恐其贷款有失而向公证处求救,公证处当即向法院说明抵押资产不属查封资产,转眼银行的债权也届期满,因该公司同样无力偿还而使多次协商未果,银行只得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处分抵押物的强制执行证书。公证处经核实后依法出具了执行证书,由银行方提交宝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然而由于国内市场的不景气和拍卖市场的不成熟,致使以物偿债执行无法实现。正在公司与银行均陷入困境之时,有家台商表示愿意承包该企业,公证处说服抵押权人先允许抵押人以该台商的资金维修抵押设备,在抵押人保证以所得的每年14万美元的承包费为偿还贷款本息,并仍以大部分生产设备抵押担保的条件下,双方当事人解除了原先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重新签订了75万美元的抵押贷款合同。至此,公司重新恢复了生机,银行的债权也有了新的落实。
  对此,当事人颇有感触,认为如果没有公证处为其出谋划策,不仅银行的贷款可能落空,公司也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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