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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亿农民的神圣权利——村民参与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讨论综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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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9-29
第12版(人大工作)
专栏:

  九亿农民的神圣权利
  ——村民参与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讨论综述
  常新一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6月29日专门发布通知,向全社会公布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后,在广大农民中引起强烈反响。大量的村民来信指出,村委会组织法突出了村民民主选举、民主议事、民主监督方面的内容,是一部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实实在在地说出了农民的心里话。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公布,并特别注意征求广大农民的意见,充分体现了国家立法机关对农民意见的重视,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的方针,广大农民非常欢迎。他们说,如果每一个村都能真正选出一个好的村委会,就能够造福一方,安定一方,这是国家投多少金子银子都达不到的效果。同时,也有村民反映出一种忧虑,即这部法律出台后,一些负有贯彻执行职责的县乡干部仍会像对待以往国家许多好的法律、政策一样,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因此,广大农民呼吁法律通过后,国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监督和保证这部法律在农村得以真正实施。
  农民来信希望今后国家在制定同广大群众关系密切的法律的过程中,都能采取这种公开征求群众意见的方式。
  从来信看,村民具有代表性的意见、建议可归纳为下述几方面:
  关于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吉林的程伯华、河南的张甲玉、河北的康增法、山东的陈保良等指出,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是一个十分敏感的、不可回避的问题,修订草案应当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即究竟支部书记是一把手,还是村委会主任是一把手。
  关于村委会与乡政府的关系。湖北的何国彩建议明确规定哪些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哪些事项属于应由政府部门完成的;江西的任晓根提出,现实中经常出现乡镇政府干涉村中事务情况,如强令村民种植某种作物或果树,购买某个品种的种子,以及命令村干部征收各种名目繁多的费,村委会由于不敢得罪上级行政部门,只得照办。建议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村委会有权抵制乡镇政府不合理的摊派和做法。山西的阎段理则指出,由于历史原因,村委会与上级政府的关系应当规定为上下级关系。
  关于村委会的任务。福建的张勇真提出,鉴于修订草案对村委会的地位和职责规定得不够系统和完整,建议在草案增加村委会对外代表本村全体村民,对内向村民会议负责,维护村民的整体利益的规定;贵州的刘义军提出,修订草案应增加规定村委会应教育村民并对村民给予科技上的指导;浙江的陈宇坤提出,村委会应当把巩固、壮大和积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作为自己的任务;江西的林建元建议,明确规定村委会对村办集体企业财产的管理权。
  关于村委会成员。修订草案规定了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委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浙江的毛海标、河南的张甲玉提出,现在村干部不仅包括村委会的成员,还包括党支部成员、会计、民兵连长等,修订草案应规定村干部占村人口的比例以及给予干部补贴的标准不得超过本村村民年收入的平均水平,以避免给农民造成过多的负担。云南的周秀、河南的段金龙则提出,为防止封建的宗族观念和行为的不良影响,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有关保护少数姓氏农民权益,反对宗族霸道的规定。贵州的刘义军提出,村委会委员应建立亲属回避制度,避免夫妻、父子、同胞兄弟等同时在村委会中任职。
  关于提名候选人。浙江的洪文新、江西的徐高柳、福建的陈幼华建议,村委会候选人应由村民选举后以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2。浙江的朱训蒙、湖北的蔡子荣则提出,村委会的选举应当进行“海选”,如果所提候选人太多,可以先进行预选,并说目前很多人对选举不感兴趣,就是因为候选人是安排的,群众不能选举出自己心目中的人;不必担心“海选”的做法太民主了,否则,就会脱离群众。而吉林的程伯华则提出反对,认为“海选”容易被那些宗族大、能活动拉票的人钻空子。内蒙古的张海明、河北的段志坤、吉林的程伯华、安徽的柏庆中提出,在选举过程中,候选人应当上台演讲,在村民面前亮相,使村民对他的主张和能力等有进一步的了解,这样选出的干部,群众才会相信。
  关于选举程序。河南的张甲玉提出,选举前应成立乡村代表组成的选举委员会;山西的张俊杰、河南的任为民提出,选举时应召开村民大会,并在集中指定的地点进行投票,而流动票箱容易给那些企图在选举中作弊的人提供机会;江苏的李心宜则提出,对于那些不积极参加投票或无能力参加投票的人,应视为弃权,没有必要提着灯笼抱上票箱满街寻票。
  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湖北的唐建荣、河北的康增法提出,1/10以上村民可提出罢免案的比例太低,容易在一些居住着几个姓氏、几个民族或几个大信仰派别的村,给派别、偏见、恩怨、私欲等非正当的东西,以民主合法的形式反映出来,并能达到他们的目的。
  关于村务公开。有村民提出,村务公开是本法的一个核心内容,对村务的具体内容应规定和尽量具体明确;江苏的任晓根提出,要防止村委会和政府部门为显示政绩,玩数字游戏,统计人均纯收入不真实,为增加农民负担,提供合法外衣,侵害农民经济利益,修订草案应增加规定村委会应当依法统计上年全村人均纯收入,并张榜公布;天津的王忠秀提出,关于村民对村财务的监督、查询的规定比较原则,建议增加规定:必要时村民会议有权直接申请国家审计部门对本村账目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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