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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合同法草案审议侧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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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9-29
第12版(人大工作)
专栏:立法聚焦

  完善市场交易规则
  ——合同法草案审议侧记
  本报记者 王比学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法律专家和实际工作部门起草了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确定了合同立法的主要原则: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对有关合同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以三个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同时注意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针对经济贸易活动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需要增加的内容,尽可能作出补充规定。
  在8月24日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委员们在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后,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曹志副委员长认为,合同法不同于其他法律,属于基本法范畴,应该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姜春云副委员长说,合同法的制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非常重要。要增强全民合同法意识,普及合同方面的法律知识,尽量减少合同纠纷。为此,有必要在合同法草案中增加有关强化合同执行方面的规定,以保障合同法的有效实施。
  针对当前社会生活中一些人在签订合同时,用歪曲或隐瞒真相的手法欺骗对方,不信守诺言,贩卖假冒伪劣商品,以次充好,拖欠应付款项等现象的存在,一些委员提出合同法中应规定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此,草案除了规定平等、自愿和遵守法律的基本原则外,还规定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欺诈他人,恪守信用,尊重市场交易的道德和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尊重社会公共利益,正当竞争。
  吴德馨委员认为现在合同违约现象严重,草案应对违约行为加重处罚。为了切实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草案明确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草案还根据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合同的监督问题作了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合同的监督;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此项规定,有的委员有不同的看法,徐静委员认为草案规定合同法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但这两个部门之间的关系,谁主谁次、如何分工?发生矛盾谁去协调?建议起草单位予以考虑。
  合同法是一部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8月29日闭幕的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决定将该法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全民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体现了我国的立法更注重民主,更注重严谨。它有利于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规范,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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