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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义务帮工落水身亡 受益船主理应适当补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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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8-26
第12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乘客义务帮工落水身亡
  受益船主理应适当补偿
  陈新生
  1997年6月25日,江西省龙南县龙南镇新都村农民廖忠文外出卖水果,返回时乘上个体运输户朱期东、朱玖胜父子俩的货船。当船行至一急滩时,需将船靠岸停下,用船头的绞机绞纤绳才能驶上这段急滩。廖忠文在船靠岸停泊后,便从船舱中走到船头,在船上帮上岸拴纤绳的朱玖胜放绳。后来,廖忠文看到船工赖允贤一人推绞机十分吃力,便主动上前同赖允贤一起推绞机,推了几圈后,纤绳越拉越紧,船依靠纤绳的拉力开始前行。突然绞机回转,船工赖允贤被绞棍打断肋骨,廖忠文被绞棍盘打出船体,跌入河中。因水大流急,河水浑浊,廖忠文转眼间便无踪影。朱玖胜回船后,调转船头沿下游寻找,没有找到。当日下午,他们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三天后,终于找到了廖忠文的尸体。此后,朱期东支付了伙食费、运尸费、火化费等4500元。廖忠文妻子在处理完丈夫的丧事后,多次找船主朱期东、朱玖胜协商廖忠文的死亡补偿费、婚生子女的抚育费及其生母的赡养费的支付问题,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县法院,请求依法处理。龙南县法院审理认为:廖忠文的行为是义务帮工,意外落水身亡,作为受益人的船主理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因此判决船主朱期东、朱玖胜赔偿廖忠文的死亡补偿费15600元,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5400元,其生母的赡养费1500元,共计22500元。船主朱期东、朱玖胜不服,上诉至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今年7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这是一起因公民义务帮工发生意外引发的特殊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人会问:义务帮工、助人为乐做好事致损或伤亡能索赔吗?该向谁索赔?赔偿原则如何?其实,法律都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根据民法原理和法律规定,受益人应当承担适当补偿、适当帮助的责任。这种责任有三个基本特征:1.它是公民之间具有特定关系和特定主体的风险责任。2.它是一种无过错责任。3.它是一种适当经济补偿或者经济帮助的民事财产责任。同时,构成公民义务帮工中的风险责任要具备五个要件:1.当事人双方须有帮工的协作关系。2.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3.受益人须无过错。4.损害事实的发生与被帮工人享受的权益具有相关性,二者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5.没有直接承担全部风险责任的第三人。就本案而言,乘客廖忠文见货船因水急流大不能驶上急滩时,主动上前帮忙(未被船主谢绝)放绞绳和推绞机,由于意外落水身亡,其自愿为船主提供劳务的行为,已成为义务帮工,船主作为受益人理当承担适当的经济补偿责任,服从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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