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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 骗汇主动交待可从轻处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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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0-09
第3版(综合)
专栏:

  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
  骗汇主动交待可从轻处罚
  本报北京10月7日讯 针对近期全国外汇大检查中发现的骗购外汇行为,为了敦促犯有骗汇行为的企业和有关当事人主动交待问题,追回骗汇资金,挽回国家损失,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作出决定,对累计骗购外汇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能主动交待问题、追回骗汇资金的企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从轻处罚。
  这项决定指出,对于那些累计骗购外汇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能主动交待问题、追回骗汇资金的企业,分三种情况予以从轻处罚。第一,对追回全部骗汇资金的企业可以免除处罚;第二,对追回大部分骗汇资金的企业处以骗购外汇金额0.5%的罚款;第三,对未能追回大部分骗汇资金的企业处以骗购外汇金额1%的罚款。对于不主动交待问题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其中累计骗购外汇金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还要交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这项决定适用于1998年10月1日前发生骗购外汇行为、并于决定公布后48小时内主动交待骗购外汇问题的企业。(朱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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