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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维护权益的有力武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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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0-10
第2版(要闻)
专栏:改革开放中的残疾人事业

  法律:维护权益的有力武器
  朱春林
  199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开始实施。8年来,随着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我国社会生活中发生了许多富有意义的变化:广大残疾人有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武器,权利意识、平等参与意识增强;政府和社会公众越来越认识到,维护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以贯彻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全国开展了宣传残疾人保障法活动,中宣部、司法部将残疾人保障法纳入全国“二五”、“三五”普法规划;与保障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扶助规定陆续出台。到目前为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全国93%的县(市)、72%的乡(镇)制定了扶助残疾人的规定,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残疾人保障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地方各级人大也普遍开展执法检查,推动法律的贯彻实施。
  但是,社会上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不少残疾人面临咨询难、请律师难、打官司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在于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对贫困的残疾人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
  吉林省长岭县一聋哑人被歹徒强奸,因家中贫困,无力聘请律师,诉讼遇到困难。长岭律师事务所为她聘请手语翻译,免费代理诉讼,终于帮她打赢了官司,罪犯被绳之以法。
  辽宁省瓦房店市青年洪振忠1994年夏在某建筑公司做工时,不幸被木方砸中头部,成为植物人,治疗费花掉近15万元。赔偿问题一拖就是3年,使洪家陷入困境。此案报送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后,由律师义务代理。经过几个月的据理力争,终于使法院作出合理判决,洪振忠获得应有的赔偿。
  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3个市(地),77个县(市、区)和部分高校成立了集中为残疾人等社会弱者提供服务的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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