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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的钱花了也要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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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0-07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捡到的钱花了也要赔
  张吕
  王某不慎将钱包丢失,内有刚发的工资673元。同事李某捡到钱包后,用这些钱请朋友去餐馆吃喝,花了个净光。王听说后找到李,要求他归还捡到的钱。李说:“捡到钱是事实,谁叫你不小心丢失了?钱已花光了叫我拿什么还你?”王某无奈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李某赔偿673元给王某。
  此纠纷属没有返还拾得物引起的纠纷。这种纠纷的性质属于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受损害人享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利益的权利;不当得利人则有返还其所得不当利益的义务。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就本案而言,李某捡到王某的钱,明知没有合法依据,仍然挥霍一空,与王已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王有权要求他归还拾得的钱物。虽说拾得的钱已被李请客了,拾得物已不存在,但这并不能免除李的返还责任,李应该赔偿给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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