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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乡销售”须规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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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0-14
第10版(社会周刊·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论坛

  “游乡销售”须规范
  河南方城县赵河镇 张保德 贺志斌
  近几年,不管是卖油盐酱醋、瓜果蔬菜,还是衣帽服装、各类器具,都时兴“送货下乡”。
  商品经营者之所以舍弃交通便利、顾客云集的集贸市场,对道路崎岖、闭塞分散的农村青睐有加,其原因有五:一是农民的生活和消费水平有所改善,对商品的需求有所增长,农村市场逐渐看好。二是农民远离城镇,农活繁忙,没有时间,也不愿耽误工夫赶集上店。三是依靠亲戚朋友这些义务经纪人挨门入户进行推销,商品出手快,而且以“送货上门,服务到家”为由可要高价、牟暴利。四是农民粮多钱少,游商小贩可采用农民惯用的粮食与商品直接交换的交易方式赚取差价。五是“游乡销售”便于逃漏税费,比到集镇上交易更有利可图。
  应该肯定,“送货下乡”或“游乡销售”活动,在调剂余缺,互通有无,解决群众买难、卖难中功不可没。但它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一些经营者违反等价交换和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影响了正常的经营和社会秩序;过多过滥地向农民倾销名目繁杂的商品,超出了农民的承受能力,加重了群众的负担;城市打假风声一紧,一些制售伪劣假冒商品者便携假下乡,对识假能力差的农民进行坑骗,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在农民之间,今天你领亲戚卖给我瓜,明天我领朋友卖给你果,“面子”互相看,“面子商品”互相买,形成了恶性循环。
  针对“游乡销售”出现的负面效应,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松散型市场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引导他们平等竞争,合法经营,不要依靠亲友出面强加于人;引导农村消费者不断增强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理直气壮地拒绝过多过滥的“面子商品”、“高价商品”和“伪劣商品”;要严格执法,对制售伪劣假冒商品者给以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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