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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被判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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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0-14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

  猥亵儿童被判刑
  张胜利 崔霞
  1997年12月的一天,解某在河南郑州市一街道楼前看到上学从此路过的女学生赵某(8岁)时,采用引诱等手段对该女进行了猥亵。12月26日,解某被依法逮捕,检察机关以解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于1998年2月1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解某无视国法,采用引诱等手段猥亵儿童,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依法判处解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猥亵儿童罪,是修改后的刑法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新罪名。其主要犯罪特征,除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猥亵目的和客观上实施了猥亵行为外,还具有下列两个特征:1.猥亵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2.不论使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儿童是否同意,即不管犯罪分子是采用暴力威胁、引诱的手段,或者别的暴力手段,只要对儿童进行猥亵,都构成犯罪。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为:1.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行为。3.犯罪主体一般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猥亵儿童的目的。在本案中,解某主观上为了寻求刺激,具有明确的猥亵儿童的目的,客观上也采用引诱等手段对幼女进行了猥亵,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他的行为完全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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