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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综合运用 农业宏观调控体系框架初步形成 阔步前进中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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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0-15
第2版(经济)
专栏:阔步前进中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综合运用
  农业宏观调控体系框架初步形成
  本报北京10月14日讯 记者江夏报道:随着农村改革沿着市场化方向步步深入,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指导和调控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市场机制对农业资源的配置逐步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一个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综合运用的宏观调控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
  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购销一手包办,农民对于种什么、种多少、怎么卖都没有自主权。改革开放以后,农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全部取消,代之以对几种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实行指导性计划,并废弃了农产品的统派购制度,逐步放开了绝大多数农产品的价格和经营。政府对农业的调控方式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由单一的行政干预向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综合运用转变,主要通过产业政策的实施、市场信息的发布和价格信号的传递,引导和影响农民的生产经营行为。
  随着农村市场化程度的加深,相当一部分农产品从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由于现行流通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各市场主体及一些政府部门行为还不规范,农产品的周期性波动加剧,政府的宏观调控显得十分重要。在经济体制转轨和国家工业化进程加快的大背景下,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大量流入非农产业,出现了农业受到忽视的倾向。因此进入90年代以后,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成为农业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
  国家对农业采取了一系列倾斜政策,调整国民收入和社会资金分配结构,从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信贷资金几个方面加大农业投入的力度。近几年新增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农业的比例一直高达70%以上;国家财政直接用于农业的支出,1990—1993年平均每年递增12.9%,1994—1997年年平均递增速度达到19.2%;国家银行近年间每年安排的新增贷款总规模中,用于农业的部分不低于10%,农贷的增长幅度不低于国家银行贷款总规模的增幅。农行从1994年起设立的“两高一优农业示范区”和“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贴息贷款,4年来已累计发放323.8亿元,支持了1.6万多个有关项目。
  为了农业的持续稳定增长,国家配套建立了粮食保护价制度、粮食专项储备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在连续几年大丰收的情况下,国家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并增加粮食专储规模,保护了农民的积极性,稳定了全国粮食市场。1997和1998两年,仅中央一级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就超过百亿元,增强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通过立法,保障农业投入,保护农业资源,使保护和支持农业的政策措施法律化、制度化。《农业法》明确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用于农业的资金和银行的农业贷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监督和管理作出了严格规定。目前,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
  有关专家认为,尽管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还不够完善,许多方面的关系还没完全理顺,但是我们在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宏观调控机制方面,已经迈出了有意义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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