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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毛阿敏举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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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0-12
第10版(财税金融)
专栏:

  近日,税务机关拟对著名歌星毛阿敏偷税行为处以罚款,在听证会上,税务调查人员与毛阿敏的代理人展开了唇枪舌剑的争辩——
  向毛阿敏举证
  京民
  9月29日上午,因毛阿敏对税务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而举行的听证会在南湖之畔的浙江省嘉兴市举行。
  税务调查人员王磊首先在会上对纳税人毛阿敏与8个扣缴义务人共同偷税事实进行指控。指控结束后,调查人员对毛阿敏与扣缴义务人共同偷税行为一一进行了举证:在江苏连云港演出中,毛阿敏按假合同申报纳税的申报表和完税凭证;在河南安阳演出中,毛阿敏与安阳电视台签订的演出收入5000元的假协议;在浙江义乌演出中,按假合同征收毛阿敏税款1000元的完税凭证;在四川乐山演出中,毛阿敏与乐山电视台签订的取得演出费1.6万元的假协议;在浙江江山演出中,毛阿敏签字的收入3000元的虚假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认为,毛阿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税法有关规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毛阿敏与扣缴义务人共同构成偷税,税务机关拟对毛阿敏处以所偷税款3倍罚款,共计81.33万元。
  调查人员指控结束后,毛阿敏的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税务违法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
  代理人主要就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进行了申辩。两位代理人认为,这次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应是毛阿敏,而应是8位扣缴义务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毛阿敏的税款应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毛阿敏不负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在本案中,毛阿敏取得的是合法的税后款,偷税责任应由具有法律责任的扣缴义务人承担,毛阿敏不负任何法律责任。针对毛阿敏代理人的申辩,调查人员进行了答辩。调查人员说,是毛阿敏与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了偷税行为,偷税责任应由扣缴义务人和毛阿敏共同承担。根据法律规定,毛阿敏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取得全部收入足额的完税凭证才算完成纳税义务,共同偷税所偷税款是毛阿敏的税款;共同偷税中,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之间收入如何分配,以何种形式负担税款,不改变其共同偷逃国家税款的本质;毛阿敏通过扣缴义务人共同签订假收入合同;填制虚假的纳税申报表和扣缴报告表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其行为已构成偷税。
  在最后陈述阶段,毛阿敏的代理人认为对毛阿敏的处罚过重。退一步讲,即使偷税是毛阿敏与扣缴义务人的共同行为,对双方的处罚的轻重程度,应该是扣缴义务人重于纳税人或两者一致。现在,对扣缴义务人的罚款是1倍,而对纳税人的罚款是3倍,使当事人难以接受。调查人员在会上对此作了说明:毛阿敏与扣缴义务人共同偷税,责任应当共负。对毛阿敏处以较扣缴义务人重2倍的罚款,是基于以下考虑:毛阿敏是在1989年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后再次偷税;毛阿敏此次偷税数额巨大,涉及地区广,影响很坏;毛阿敏在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务调查期间离境,对抗调查和逃避法律责任。
  毛阿敏的代理人在会上说,纳税人毛阿敏希望这次听证会能辩明有关责任,如果自己的意见不能被税务行政机关采纳,她将继续行使法律赋予她的权利。但毛阿敏也通过她的代理人,表示对自己签订假合同的行为追悔莫及,并借此机会对自己的行为向大众表示深深的歉意。
  (原载9月30日《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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