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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健康发展 参与国际竞争 私营企业科研院所可获自营进出口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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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0-16
第2版(要闻)
专栏:

  保持健康发展 参与国际竞争
  私营企业科研院所可获自营进出口权
  本报北京10月15日讯 记者龚雯从外经贸部了解到,自明年1月1日起,只要符合条件的我国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在报经外经贸部审批后,可取得自营进出口权。
  据外经贸部新闻发言人胡楚生说,这项政策是在即将从明年开始实施的《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中制定的。他说,此举旨在保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积极推动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参与国际竞争。
  根据《规定》,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是指依法登记注册、资本属于私人所有或私人资本控股的生产性企业或科研机构(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对这类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的申请资格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已经在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50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美元(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3000万元人民币和50万美元)以上;科研院所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过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都要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规定》说,具备申请资格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均需持有完整的申报材料,履行严格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取得自营进出口业务;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可以经营本企业或院所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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