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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风雨雨中的著作权益保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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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0-16
第9版(大地周刊)
专栏: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人们对著作权的认识不断加深,著作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加强;但是,著作权所面临的问题也在不断增多,著作权纠纷事件时有发生,侵权案件屡禁不绝,权利人和侵权人聚讼纷纭。
  风风雨雨中的著作权益保护
  本报记者 李舫
  现代文学大师鲁迅在小说《孔乙己》里,以幽默、戏谑的笔法提出了一个至今仍令我们深思的问题:窃书究竟算不算偷?这个问题提得并不唐突,在我们的文明传承中,有一种不言而喻的习俗,那就是对文化共享的默许,所以各代史书中才有“《醉翁亭记》初成,天下莫不传诵,家至户到,当时为之纸贵”(《曲洧旧闻》)的记载。
  长久以来,许多人错误地认为,著作权不是财产,是不仅仅属于著作人的,对作品的未经允许的发表、修改、复制、展览、发行、改编、翻译等不属于侵权行为。这种观念导致了许多侵权案件的发生。前不久,中央电视台首次直播一起著作权纠纷案,十家电影制片厂状告北京天都版权代理中心、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中影音像出版社侵犯其《林海雪原》、《骆驼祥子》、《舞台姐妹》等二十七部影片著作权一案。这一庭审直播,如一石击水,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反响,著作权益的保护问题一时间成为众人注目的焦点。许多人认为,中央电视台能够开风气之先,以公开的形式选择这起知识产权案进行直播,标志着人们对著作权的认识正在逐步提高。但是,仍有不少人认为,没杀人,没放火,没抢钱,就没有犯法,甚至认为动辄对簿公堂,告状打官司不是件很体面的事。这种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使著作权益保护事业故步自封,发展缓慢。同时,就在法庭判定被告方败诉时,被告仍理直气壮地宣称,其侵权行为的主导思想是为了弘扬民族文化,满足人民需要,净化市场。著作权概念之混乱由此可见一斑。
  钱钟书先生的《围城》被莫名其妙地出了续集,深受广大读者喜爱的艺术形象方鸿渐们的命运被堂而皇之地改写;江苏文艺出版社因在其出版的冯骥才的小说《一百个人的十年》中擅用李振盛在“文革”期间拍摄的摄影资料而被送上法庭;备受社会各界瞩目的《大现代汉语辞典》、《新现代汉语辞典》与《现代汉语辞典》官司,历经四年的曲折审理和反复论证,终于判定前两者纯属抄袭,罚款42万元并承担民事责任,至此,对几代专家学者呕心沥血编纂、历经数十载考验、哺育一代又一代人成长的权威性工具书《现代汉语辞典》终于有了一个交代……在一路飙升的发案率中,一些人们以前从未想到、更未曾遇到的问题被提出来,如《邮政编码大全》是否享有著作权?商品装潢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淫秽作品的著作权人能实现著作权吗?修改自己主编的教材并出版,可以独享著作权吗?出版社可以变更作者的署名顺序吗?将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提供给出版社作参考资料,或不经译者许可使用翻译作品,构成侵权吗?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可不可以进行商标注册?为培训专业人员而翻印图书,翻译外文资料,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各种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不断升级的纠纷事件为著作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增添了一定的难度。
  究竟什么是著作权?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对著作权定义道:著作权,也称版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确认和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某些特殊权利的法律,便是著作权法,在我国亦称版权法,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以及独联体和东欧国家,则称作者权利法。
  他认为,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公民表达思想、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等政治权利的产物。“言论出版自由”和“表达思想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著作权不是每个公民都能享有的权利,只有那些进行了创作并创作出了作品的人才能享有。《著作权法》从法律的角度肯定了文艺作品和科技作品的商品属性,肯定了权利人对其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正当权益,这种肯定不仅保护了作者艰苦的创造性劳动成果,而且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了民族的创造精神,鼓励了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人类文化的繁荣和发展。我国于1992年10月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又于1993年4月加入《录音制品公约》。我国制定著作权法和加入世界有关公约,不仅是顺应了改革开放的时代需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必然产物,更是一项富有前瞻性的举措,使我国的著作权益保护迅速与国际接轨,提高到国际水平。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对此给予了高度赞扬:“当新年的钟声敲响时,《伯尔尼公约》的人数骤然增加了一倍。”三个公约构成了我国著作权法的基本框架。1992年9月30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对《著作权法》中不完善的地方作了补充。同时,意识到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惩罚仅仅靠罚款是不够的,1997年颁布实施的《新刑法》中也增加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有关条款,规定对以违法行为获得巨额非法利润者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进集体管理模式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总干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常城在谈到我国的著作权建设状况时指出,法制规范、行政管理、集体管理是目前我国著作权管理的三套马车。其中,值得一提的是著作权益的集体管理方式,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交给某个合法的民间组织进行统一管理,即众多的权利通过一个统一的机构共同行使其权利。这是权利人在个人无法或难以控制和操作的情况下通过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机构行使权利。由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利用方式非常分散,权利主体也非常分散,使得著作权法规定的很多个人权利无法实现,如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复印权、公共借阅权、制作多媒体的权利、网络传输权等,如果没有集体管理机构替作者主张这些权利,法律规定的这些权利就很难实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我国目前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该组织实行会员制,吸收词、曲作者和音乐出版者等著作权人加入协会,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为会员的著作权益服务。
  这种管理模式起源于法国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大约二百年前,法国的几个词曲作者来到香榭丽舍大街的一家咖啡馆,发现这家咖啡馆里正在播放他们的作品,由此而引发了世界上第一起著作权官司,也由此诞生了法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大文豪巴尔扎克曾对这个组织的成立给予了极大的帮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至今已有会员一千三百余人,其中包括了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最有名气的词曲作家如谷建芬、晓光、吴祖强等,一些音乐新人更是踊跃加盟。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有效地实施了权利人个人无法行使的权利,也给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4年加入了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同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典、日本等国家的姊妹协会建立广泛的联系,代表这些国家的权利人在中国行使他们的权利。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之后,文学、美术、戏剧等作品的管理协会也将相继成立,标志着我国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正在日趋完善。
  起步较晚亟待完善
  同一些先进国家相比,我国的著作权益保护起步较晚,起点不高,立法上仍有许多有待补充和完善之处,特别是不能解决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美国微软公司总裁比尔·盖茨1975年还是一个靠卖“BASIC语言程序”编写本谋生的穷学生,1996年底竟成为个人资产总值超过180亿美元的超级富翁,这不能不得益于政府对其创造精神的保护;反过来,以比尔·盖茨等为代表的信息产业,成为美国九十年代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著作权益保护已不仅仅涉及文学家、艺术家的利益,而且涉及工业、科学、教育、文化、外贸等各个领域传播与使用作品的问题,尤其在音像制作、静电复印、卫星传输和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多媒体、信息高速公路的开发与利用等方面使用数码化技术引起的法律问题。我们的著作权法在面对新技术保护方面却显得力不从心,亟待加强和完善。
  与侵权的非法获利相比,惩罚力度小,致使著作权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起来显得苍白无力,侵权人有恃无恐。一些地方盗版猖獗,许多作品一经公布或发表便失去控制,大大小小的李鬼们操起板斧,粉墨登场,少数主管人员在金钱与利益的抉择面前,心浮气躁,丧失了应有的责任与良知,为不法分子大开绿灯,使得市场上鱼目混珠、鱼龙混杂,而权利人对此无可奈何。特别是电脑软件,开发投入高,复制容易,常常被盗版使用或贩卖,真品一经盗用价格便一落千丈、赝品反而大行其道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长此以往,无疑会打击人们的创造精神,鼓励盗版和投机取巧,遏制优秀作品的涌现。
  近些年,北京、西安等地纷纷兴起音乐作品拍卖之风,前不久,歌曲《喜洋洋》以六十五万的价格被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买家买下。这种状况已引起著作权保护工作者的忧思。这是权利人在著作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情急无奈所出的下策。
  历史只有一部,而造就未来的方式却不尽相同。每个民族的历史都不仅仅是既成事实的总和,它同时也包含着那些得以避免发生的事件。在这种意义上,一个民族的生命力取决于她的创造精神,这种创造精神,是一个时代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社会进步、面向未来、迎接挑战的前提和保障,反映了一个时代的本质特征和走向未来之境的可能性。保护著作权益,就是保护民族的创造精神,就是保护民族的未来,任何对此持封闭的、沉闷的、惰性的心态都是无法完成这一历史使命的。生生不息的文化的脉动已将我们带到了二十一世纪的门槛前。在世纪之交这个重大历史时刻,如何减轻中华民族发展中的重负,减轻其走向世界、走向繁荣的羁绊,则需要我们每一个中华子孙身体力行。(附图片)
  不该出手时也出手 英韬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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