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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费哪里来——广西田东县检察院违规创收的教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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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0-20
第4版(要闻)
专栏:社会观察

  办案经费哪里来
  ——广西田东县检察院违规创收的教训
  本报记者 崔佳
  田东县检察院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系统的先进单位,近年来查办了一些大案,社会效果很好。然而由于办案经费紧张,该院也曾违反规定自行创收,造成了不良影响。
  田东县地处广西百色贫困山区,县财政只能保证县检察院干警的工资,其它办案经费及基建资金大部分只有靠自己解决。在这种情况下,从1996年开始,他们采取了一些办法自行创收。
  一是收取“办案补助费”。田东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追缴的赃款、罚没款和非法所得款等收入,本应上缴国库,但一些发案单位以经费困难为由,要求检察院退还。出于单位之间关系的考虑,田东县检察院将款退给发案单位,过后这些发案单位又拨出一部分款给检察院,作为“办案补助费”。据了解,田东县检察院共收取此类“补助”三笔,总计24万元。二是接受企业“赞助费”。据百色地区检察分院曹新华副检察长介绍,由于田东县财政困难,县委领导曾在一些场合号召有财力的企业在经济上给予公、检、法机关支持,田东县检察院的几位院长也曾向县里一些企业的领导介绍过检察院的困难。于是,有些企业自愿向检察院提供赞助,其中县水厂赞助20万元,县纸厂赞助10万元,县第二糖厂和县水果办公室分别赞助8万元和6万元。三是收取企业付给的“劳务费”。县保险公司经理黄继书介绍说,田东县检察院为他们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并为他们公司的业务牵线搭桥,因此他们付给检察院9万元,作为“劳务费”。
  田东县检察院以上面三种形式创收总额为77万元。据检察长宋室安介绍,这些钱用于改善办公条件,添置交通、通讯设备和技术装备。在采访中,田东县检察院领导再三强调他们创收是出于无奈,收取的费用都用于正当的用途。尽管如此,这种违反规定的做法所带来的弊端仍然不容否认。
  检察院收取“办案补助费”,接受企业的“赞助费”和“劳务费”,无论企业是否出于自愿,这种行为本身都与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和形象不符。记者采访了几家向县检察院提供赞助的企业,他们在谈到为何赞助检察院时,虽然说法不尽一致,但“为了以后跟检察院搞好关系”这一目的是一致的。宋室安也承认,这是一笔“人情债”。
  基层检察机关办案经费困难是个实际问题,但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允许范围内解决。自行创收,特别是与发案单位发生非正常渠道的经济往来,不仅会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还会给工作带来隐患。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类问题早就作了明文规定。今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再一次强调:“要坚决纠正乱收费、拉赞助问题。各级检察机关都不允许利用职权搞创收,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给下级检察院、各业务部门下达创收指标,坚决刹住乱收费、拉赞助的歪风。”
  对田东县检察院违反规定创收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领导都很重视,自治区检察院与百色地区检察分院联合组成调查组,赴田东县了解情况。田东县检察院也作出检查,并制定了整改措施:严禁以任何形式搞违反规定的创收,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政法系统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记者认为,田东县检察院知错改错,态度坚决,是很好的。希望有类似问题的司法机关,也能这样做。另外,有关领导机关也应尽快采取得力措施,帮助检察院解决办案经费困难的问题。
  编后
  这篇记者调查提出的问题值得重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法律保障的神圣使命。为了维护执法机关的形象,保证检察工作公正廉明的原则不受损害,各级检察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法系统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杜绝不正当创收。
  同时,有关领导机关也应充分重视目前一些基层检察院经费短缺的实际困难,尽快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检察机关正常的办案经费,使他们更好地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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