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9阅读
  • 0回复

商品换货后还实行“三包”吗?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0-21
第10版(社会周刊·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商品换货后还实行“三包”吗?
  编辑同志:
  我买了一台彩色电视机,使用不到3个月就出了故障,经两次修理后仍不能正常使用。上个月商店虽然给我换了一台新彩电,可使用半个月后显像管又坏了。我去找商店交涉,商店负责人说:“已给你换了新彩电,怎么还来呢?”意思是说不管了。请问:商品换货后还实行“三包”吗?
  江西 李华
  李华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委等四部局联合发布并实施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彩色电视机的“三包”有效期,整机为一年,主要部件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等的“三包”有效期为3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的彩色电视机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经营者给你换了货,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商店以为给你换了货就不再承担“三包”责任却是不对的。应当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包”有效期,继续实行“三包”。你可依照以上法律规定与商店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你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版法律顾问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