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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损坏家电 供电部门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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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0-21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事故损坏家电
  供电部门赔偿
  刘吉龙
  1998年6月10日晚,江州中学教师宿舍楼突然停电,宿舍楼10家住户的彩电、冰箱等家用电器全部烧坏,损失价值56200元。次日,经有关部门检测,结论是因为宿舍楼的供电线路发生相线与零线相互碰撞,220伏的电压一下子升为380伏,从而使宿舍楼的家电烧坏。10家住户找到供电局要求予以赔偿,但遭供电局拒绝,双方因此成讼。
  法院审理判决:供电局赔偿10家住户损失56200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供电企业是供电服务行为的经营者,居民用户是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双方形成了供用电合同关系。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证其提供的电力质量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依照我国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220至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情形,是属于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电力运行事故。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10家住户家电烧坏的损失应由供电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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