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8阅读
  • 0回复

报废九张照片 赔偿损失千元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0-21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报废九张照片
  赔偿损失千元
  张胜利 张建成
  1998年3月15日,是郑州市市民徐勇儿子徐弛的百天纪念日,徐勇一家来到郑州大中原摄影有限公司拍了10张照片,其中全家福4张。3月19日,当他取相片时,却被告知他拍的10张照片有9张因种种原因全部报废。徐勇同郑州大中原摄影有限公司就9张照片的赔偿问题进行交涉,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徐勇一家于1998年5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付款的利息。在本案中,原告徐勇一家在被告郑州大中原摄影有限公司交钱后照相,被告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约定的服务,但其却因服务人员的失误,致使原告徐勇的10张相片有9张报废,是造成此次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侵权行为,郑州大中原摄影有限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郑州大中原摄影有限公司承认自己有过错,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徐勇等人因此而遭受的照相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75元,向徐勇等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50元。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