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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基本成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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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0-28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基本成熟
  本报北京10月27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今天上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他说,法律委员会认为,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几次审议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周克玉说,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根据一些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原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动议,表决的程序适用选举程序的规定。”周克玉就此说,一些委员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有必要的程序,使之既有利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又有利于农村干部队伍的稳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关于村民委员会应否具有管理集体经济的职能问题,周克玉说,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修订草案规定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并不排除有些地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集体财产。周克玉说,修订草案的这一规定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维持修订草案的这一规定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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