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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收养条件 完善收养程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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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0-28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放宽收养条件 完善收养程序
  本报北京10月27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在今天开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绪武作关于收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他说,根据收养法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适当放宽收养条件,进一步完善收养程序,对收养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法律委员会就此提出了关于修改收养法的决定(草案)。鉴于修改的条文不多,建议经本次常委会审议后通过。
  修订草案第四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端正;(三)年满30周岁无子女,但是婚后经确诊无生育能力的不受年满30周岁的限制;(四)未患有足以影响未成年人健康的传染病;(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张绪武说,修订草案将收养人的年龄限制由年满35周岁改为30周岁,审议中对此没有不同意见。有的委员提出,该条规定的“品行端正”不易界定,“传染病”的范围也难以确定,该条第一、二、四项的内容可以由第五项包括。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这三项内容不作规定。鉴于收养人的年龄限制已降低,法律委员会建议对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中“婚后经确诊无生育能力的不受年满30周岁的限制”也不再规定。
  修订草案第七条规定:“收养未成年孤儿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张绪武说,有些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放宽对弃婴收养的条件,建议删去该规定中“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几个字。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进一步放宽收养弃婴的条件,有可能给计划生育带来负面影响,建议对修订草案的规定不作修改。法律委员会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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