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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土地“生命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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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0-27
第12版(民主与法制)
专栏:新法专递

  保护土地“生命线”
  本报记者 吴兢
  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将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分八章:《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86条。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早于1987年1月1日便开始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此法对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深化、形势发展,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若干规定已不再适应当前的需要,造成了管理不力,致使耕地面积锐减、土地资产流失。
  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生命线”!为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针对现行土地管理法的不足,新的土地管理法以保护耕地为主题,对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合理的、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予以保留,对一些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加以修改、完善;同时注意与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相衔接。
  据了解,此次修订现行土地管理法有三个重点:一是将土地管理方式由以往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改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效力,通过土地用途管制,加强对农用地、特别是对耕地的保护;二是在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上收审批权,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审批权,征地的审批权;三是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十九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四条规定:“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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