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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兵役制度 缩短现役期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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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0-28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调整兵役制度 缩短现役期限
  本报北京10月27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委托,中央军委委员于永波今天在此间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于永波说,现行的兵役法是1984年5月31日经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草案对兵役法的11个条款进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个条款。
  现行兵役法规定了“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而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兵员构成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草案删掉了“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规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现行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为3至4年,超期服现役的期限为1至2年。从实践情况来看,义务兵服现役期限太长,影响了青年应征的积极性。因此,草案将义务兵服现役期限统一规定为2年,并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
  就退伍军人的安置,草案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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