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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证券市场 强化监管机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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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0-28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规范证券市场 强化监管机制
  本报北京十月二十七日讯 记者田俊荣报道: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今天听取了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就证券法草案修改意见所作的汇报。
  乔晓阳说,制定证券法的基本指导原则是:一、确定我国证券市场活动的基本规则和基本规范,纠正不规范的做法,将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有效经验和做法以法律形式肯定下来;二、将当前有条件制定的规范加以制定,而一些当前尚不具备条件制定的则暂不作规定;三、重视总结国务院已有的规范证券市场的经验,使市场规范保持必要的连续性。对证券市场活动的重要规范,能作具体规定的,要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尚不能作具体规定的,应当作出原则规定,以后可根据实践经验作出修改补充的规定。
  据了解,草案修改稿规定,我国制定证券法的宗旨是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防范证券市场风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草案修改稿规定,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应限于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期货、期权等衍生品种暂不列入调整范围。证券法对调整的证券范围采取具体列举的办法,对有把握的证券种类先作规定。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证券法主要对股票、公司债券的交易和有关的发行行为作出规定: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券等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乔晓阳说,草案修改稿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修改稿还就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等方面作出了修改。比如,规定禁止向客户融资或融券;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公司必须将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严格分开,经纪类公司只能从事代理证券交易业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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