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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收养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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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0-29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收养法
  本报北京10月28日讯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了收养法。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收养法修订草案经过上次常委会审议后,认真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比上次修订草案有改进,尤其是放宽了收养条件,完善了收养程序。
  一些委员认为,收养法修订草案有些规定还需进一步明确。如:对收养人的健康条件应有所规定;对遗弃婴儿、出卖亲生儿女的行为应有明确禁止的规定;对民间实际存在的收养和被收养的关系应按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买卖儿童或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应规定惩治措施。
  多数委员认为收养法修订草案第30条第2款对遗弃婴儿和出卖亲生子女的处罚过轻,不足以警戒、威慑,也不利于管理、教育,建议除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外,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罚款数额可不作具体规定,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在实施办法中决定。
  关于公证的问题,部分委员认为,应先在公证处公证,然后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尤其是国外收养更应进行公证,以免产生许多矛盾和纠纷。
  姜春云副委员长认为,收养法修订草案对收养条件适当放宽很有必要,但要防止可能给计划生育带来负面效应。常沙娜委员认为,在收养的同时还有一个送养的问题,对送养条件也应有严格规定,否则会造成送养的负面作用。韦继松委员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不得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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