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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开拓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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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0-31
第5版(学术动态)
专栏:

  努力开拓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
  □成思危
  开拓风险投资事业的意义
  所谓风险投资,是指把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失败危险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其实质是通过投资于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群,将其中成功的项目进行出售或上市,实现所有者权益的变现(蜕资),从而不仅弥补失败项目的损失,还可以使投资者获得高额回报。
  在我国开拓风险投资事业,具有三方面的作用:
  一是促进研究成果的工程化和商业化一个科研成果从最初的构想开始到形成产业,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即研究、开发、试点和推广。风险投资支持的重点是开发(工程化)和试点(商业化)这两个阶段。通常研究与开发所需资金量的比例是1∶10,开发与试点所需资金量的比例也是1∶10。目前我国每年的研究成果转化率低的原因除了不符合生产需要或技术不成熟外,还缺乏资金的支持。这一方面由于开发和试点项目在技术上不够成熟,银行通常不予贷款,而另一方面由于其资金需求量较大,各级政府在财政上难以承担。因此科技成果的转化迫切需要风险投资给予支持。
  二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主要途径。谁掌握了高新技术,谁就掌握了技术的制高点,就掌握了竞争中的主动权。在我国当前面临亚洲金融危机的挑战、国内市场需求偏淡的形势下,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由于一项发明由开始实施到取得成功一般需要3—7年时间,而且失败的风险还很大,何况我国的创业者通常只有技术发明而缺乏资金,又没有资产可以抵押,故银行通常不愿对创业者提供长期贷款。风险投资则不但可以向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而且可以协助其开拓市场,并通过选人和理财来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监控,有助于企业的成功。
  三是提供一种有效的投资工具国外居民直接投资与通过银行间接投资的比例通常高于1∶1,而我国只有0.1∶1左右。我国银行现有5万多亿元的居民储蓄,由于难以找到效益好的贷款项目,银行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为此需要大力开辟新的直接融资渠道,包括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种投资基金。
  发展风险投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
  风险投资的核心是如何从高风险的项目群中取得高回报,其发展需要具备以下五类基本条件。
  一批良好的投资项目一个良好的投资项目通常应当具备巨大的市场机会,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以及优秀的业务发展计划;一个风险投资基金通常至少要管理10个项目,它们一般是从数百个项目建议书中筛选出来的。
  强而有力的管理核心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者通常是熟悉某一专业领域及管理的专家,并一定要参加其所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为风险企业)的董事会,主要是进行财务监控(规范财务管理并对增资、停业、上市、出售等关键问题作出决策),还要协助该企业建立一个强而有力的管理核心,包括总裁、技术总监、财务总监、主管销售的副总裁以及主管市场开发的副总裁等。在风险企业经营不善的情况下,风险投资公司有权调整或更换管理核心人员。
  充裕的初始及后续资金的支持风险企业从创办到上市或售出的全过程通常历时3—7年,分为初创、开拓、成长和成熟四个阶段,其所需的资金量也不断增加。在美国,初创阶段通常需要300万—500万美元,以后各阶段所需资金大约是其前一阶段的一倍。因此必须要有充裕的初始及后续资金的支持。前两阶段由于风险较高(成功后其回报率也较高),通常只由风险投资基金来支持。到成长阶段时可以取得一些机构投资者的支持,到成熟阶段时可以取得证券投资基金甚至银行的支持。
  所有者权益变现的出路风险投资的目的在于创办企业并将其培养成熟,然后蜕资并取得赢利。因此发展风险投资事业必须要有蜕资的出路。最常用的办法是将风险企业上市或出售(主要是通过兼并和收购的方式出售给大企业,个别情况下也可出售给企业员工或创业者)。由于风险企业成长虽然很快但规模通常偏小,且在其成长过程中需不断增资,使得其各项业绩指标难以达到传统证券市场的要求。为此必须开辟面向中小企业的证券市场。这类市场通常称为第二板块市场(简称二板市场),例如美国的NASDAQ小型资本市场,它有约1800种个别上市股票,其上市所要求的条件比较宽松,故特别适合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融资,可为风险投资提供出路。上市后的公司在运行较成熟后,往往再升级到NASDAQ全国市场(有约4400种股票上市,属于第一板块市场)。这种股市二级结构也为杠杆赎买后二次上市提供了方便。
  有利的政策法规环境有利的政策法规环境能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特别是在起始阶段。它通常包括法律保障、法规规范、政策鼓励等三个方面。例如在法律保障方面,可在修订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与科技成果转化法时加入风险投资的内容;在制定产业投资基金法时应包括风险投资基金在内;在制定证券法时应考虑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的二板市场有所规定,等等。对于一些一时不便立法或不需立法的事项可用法规来进行规范,例如应制定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的法规,允许保险公司、证券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入其1%—2%的资金;对风险投资公司及风险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法规;规范二板证券市场秩序的法规,等等。在政策鼓励方面,可参照国外通例,允许风险投资公司按有限合伙的方式组成,不需交纳公司税,只交纳个人所得税;对风险企业的所得税实行“三免两减半”;允许创业者持股及蜕资,等等。
  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战略和方针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事业要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如何选出好的项目,二是如何筹集到必要的资金,三是如何获得比较高的回报。为此建议采取以下三步发展战略,争取在5—10年内形成比较健全的风险投资体制和机制。
  建立风险投资咨询与管理公司,为国内外投资者评估并推荐风险投资项目,并受投资者委托对项目进行管理项目可来自国内尚未转化的科研成果,也可来自境外学者拥有的发明和专利。在我国有关风险投资基金的立法出台之前,可以将项目推荐给个别投资者,与投资者合资建立风险企业,来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及管理办法,从国内外吸收资金只有建立风险投资基金才能吸收足够的资金来投资于项目群。国外的风险投资基金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向社会募集的独立基金,一种是与大企业联系的基金,一种是与金融机构联系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是产业投资基金的特殊形式,应有专门的管理办法。在有了这些法规后,就可向国内外的投资者公开募集基金,并将咨询与管理公司转变为基金管理者。
  建立二板市场,为风险投资提供出路应当明确二板市场的作用主要是为已孵化成功的风险企业提供蜕资出路,同时也可为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筹集资金。在风险企业的开拓及成长阶段,由于风险相当大,只能用风险投资基金的方式来进行筹资。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的情况下,贸然开辟二板市场,会给广大股民带来很大的风险,并为投机者提供入市条件宽松之机。此外,在我国目前一板市场还未健全之际,建立二板市场条件更不成熟,也难于在二板与一板市场之间建立合理的联系。为此应先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并积极创造条件开辟二板市场。近年内宜积极推荐国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到境外上市。
  在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事业宜采取“民办官助”的方针。风险投资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而非政府行为,所以风险投资不宜采取“官办”的办法。但是风险投资又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应该创造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法规环境,予以积极扶持。政府宜采取“支持而不控股,引导而不干涉”的态度来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
(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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