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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执法力度 打击金融犯罪——读者来信反映金融领域各种犯罪现象综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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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1-04
第10版(社会周刊·读者来信)
专栏:来信综述

  加大执法力度 打击金融犯罪
  ——读者来信反映金融领域各种犯罪现象综述
  本报记者 刘莉荔
  近年来,金融领域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其数额之大,手段之恶劣,让人触目惊心。许多读者给本报来信,在反映金融领域各种犯罪现象的同时,对遏制这一现象也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从读者来信反映的情况看,金融领域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贪污挪用、盗窃侵吞国家资金。一些读者来信反映,有些金融单位领导重效益、轻管理,重数字、轻检查,内部监管失控,致使少数工作人员利用经手和管理资金的机会作案,贪污挪用、盗窃侵吞国家资金。主要表现为:挪用国家信贷资金购买股票、期货等,搞非法交易,从中渔利;伪造涂改存单,偷取客户存款,采取空头汇款,多开利息支出,少开利息收入等手段侵占银行资金;伪造或变造票据、信用卡,窃取银行资金;利用职权搞监守自盗,直接将自己管理使用的出纳长短款、有价单证等国家资产据为己有;内外勾结,盗取银行巨额资金。如原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汕头市升平支行安平分理处副主任廖启凡,在1995年1月至1996年10月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抽走客户存款底卡不入账及直接从存款账户中透支等手段,贪污公款5638万元,用于自己炒期货或借给他人经商。
  以贷谋私、受贿索贿,形成信贷高额风险。以贷谋私不仅败坏金融部门的声誉,干扰金融业务工作正常开展,也加大了金融风险。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阜宁县支行曹赋虹来信说,金融系统以贷谋私现象严重,从暴露出来的以贷谋私案件中看,几乎都有受贿问题。如原江苏省南通市集成水产品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顾成兵,大肆贿赂当地金融机构的有关人员,从银行获得12亿元贷款。在这件震惊全国的金融大案中,有57名党员干部“中箭落马”。其中,原南通市农发行计划信息科科长杨斌受贿50.5万元;原人民银行如东支行行长王新春受贿7万元;原农行如东支行行长吴庄明受贿3.5万元;原如东信用合作联社主任黄学平受贿27.3万元;原农发行如东支行科长钱汉高受贿16万元。这些受贿者在收受贿赂后,想方设法满足行贿者的要求,把国家银行变成了他们个人可以随意取钱的金库。
  高息揽储,破坏金融秩序。利率政策是国家货币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利率杠杆是国家对宏观经济实施调控的重要工具。高息揽储是国家金融法规严格禁止的,它破坏了国家利率政策,削弱了利率杠杆对宏观经济的控制力度,同时也给社会稳定造成重大隐患。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上饶地区分行读者董华华指出,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少数人违反国家利率政策,以高息为诱饵,吸引了社会上的大量资金。尽管政府和中央银行三令五申制止和查处高息揽储,但时至今日,高息揽储现象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制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湖北省十堰市建设银行营业部和农业银行营业部在1993年至1998年间聘请退休女工孙启英代办储蓄业务。孙在揽储过程中以高息贴水为诱饵,大量非法高息揽储达1.1亿余元。直到案发时,仍有1164名储户持有孙开具的合计3700余万元的存款单无法兑付。
  金融诈骗,威胁银行资金安全。金融系统少数人员对投放资金缺乏责任心,政策观念较差,不学业务、不懂管理、玩忽职守,缺乏应有的金融风险意识,致使金融诈骗分子屡屡得手,给国家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咸宁分行读者何方认为,金融诈骗分子利用金融系统某些薄弱环节,乘虚而入,犯罪活动日渐猖獗,作案手段不断翻新,严重威胁着银行的资金安全。他们有的以融资为名,骗取银行担保,在金融市场上招摇撞骗;有的通过签订假合同,骗取银行出具的相关收据,通过汇票贴现,骗取资金。有的以国外金融机构的面目出现,采用偷梁换柱等手法,骗取信任,进行诈骗。原江苏省东台市南沈灶镇基金会主任常语勤在1994年至1996年间,越权批准大额借款给具有欺诈行为的一家私营股份制企业,在审批中不按规定对借款单位的资信、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考察,对其提供的虚假担保不予审查,结果被诈骗资金120余万元。
  金融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不正之风的影响,也有管理不力的失误。少数金融部门领导重银行业务,轻思想教育,导致部分人放松世界观的改造,最终成为金钱的俘虏,这是根本原因。其次,是一些金融部门管理混乱,制度不严,检查、监督措施不力,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江苏省南通市纪委读者周玉成、王敏认为,金融系统把案件防范纳入单位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之中,与文明单位评比、奖金分配直接挂钩,一些金融单位为保住形象和职工奖金,往往有案不查、有案不报。
  湖北省郧县人民检察院读者杨光友、陈爱忠认为,虽然各级金融部门都设立了纪检、监督、审计等机构,但由于缺乏统一协调的监督机制,职责不清,有时相互推诿,形成监督“空当”,严重影响了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
  一些读者针对金融领域的特点,对遏制金融犯罪活动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读者袁晓云建议:金融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自上而下,层层签订防范金融案件目标责任制。要纠正目前少数地方金融案件查处中的重资金回收、轻法纪惩处的现象,在金融系统内部建立健全党政领导挂帅,纪检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办案责任制,努力挖掘案件线索,加大惩处金融犯罪的力度。
  许多读者认为,既要加强思想教育,规范行业行为,也要依法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督,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严惩金融犯罪分子,努力把金融领域的犯罪降到最低限度,确保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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