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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理解“人大监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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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1-04
第10版(社会周刊·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论坛

  全面理解“人大监督”
  黑龙江龙江县 向顺良 张晓宏
  我们通常所说的“人大监督”应该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有的人把“人大监督”仅仅理解为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这是片面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与人大常委会监督、人大代表监督在监督对象、目标方面虽然一致,但在监督程序、监督内容、监督方法等方面却有严格的区别,法律上对此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这就决定了它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主要是重大的、影响全局的问题,不可能事事都进行审议监督。审议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执行和安排情况的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和安排情况的工作报告,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议案办理情况的工作报告等。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工作主要由大会主席团负责落实。大会闭幕后,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由人大常委会继续组织实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议,审议程序、内容不像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那么具体。审议监督主要内容是:“一府两院”的重大决定事项,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情况,人民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其监督面要比人民代表大会广,涉及的问题也比人民代表大会多。另外,人民代表大会只在开会期间履行其监督职能,而人大常委会由于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构,设有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室,可以在人大例会结束后,组织委员和代表开展“三查(察)”活动,受会议委托,可继续就某些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主要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安排部署。
  无论是人大主席团安排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还是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部署的人大常委会监督,都要体现和反映多数人大代表的意见、愿望和要求,在这个意义上讲,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也可以说是人大代表的监督。但二者又不完全等同。人大主席团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虽然是由人大代表中直接选举产生的,但它和全体人大代表相比,只能是一部分。另外,法律对人大代表个人如何履行监督职责,在监督程序、内容等方面,规定得更具灵活性、针对性和普遍性,更能直接反映人大代表本人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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