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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贪污”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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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1-05
第12版(副刊)
专栏:金台随感

  “特种贪污”罪
  李景阳
  这次抗洪有个新特点:“依法治洪”。比如依照《抗洪法》清障以保证行洪畅通之类。依法治洪还可有第二层意思,即如某地方领导所说,本次抗洪,法律显示出巨大动员力量,群众积极投身抗洪抢险,很大程度上出于对宪法中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理解。
  依法治洪,还可有第三层意思,就是依法惩治抗洪过程中的阴暗现象。本次抗洪,奏出真善美的最强音,自然也愈加反衬出假恶丑来。表彰先进的同时,挞伐邪恶,是很自然的,且力度也是不小的。凡“工作不力”者皆断然给予行政处分,另有驾公车逃跑者、抗洪值班打麻将赌博者、紧要关头擅自决定放假者、出于本位主义不传达上级指示者,均尝到了党内外撤职的苦果。倘在平时,也许有的过错予以批评教育或令其写份检查便罢,而在“非常时期”,一条大江,千百万人命所系,怎可“轻描淡写”?
  然而,也有的措施似乎太温和了。例如某地方政府对贪污抗洪救灾款作出规定,贪污两千元以上的——撤职处分;两千元以下的——警告处分,等等。这种以数额定惩罚等级的办法显然来自于一般贪污盗窃定罪原则。但据我所知,有些犯罪,因其性质恶极,是毋论数额大小的,抢劫罪即是其一。照刑法规定,拦路或入室抢劫者,哪怕获赃极微,均视为重罪,予以重惩。敢向抗洪救灾款伸手且“脸不红心不跳”者,其胆量不是比抢劫犯有过之而无不及吗?此行为就算是贪污,也该说是“特种贪污”,能与之相比的,大约只有战时的贪污盗窃、走私军用物资了。
  抗洪时期,不是战时,也似战时。每一元钱的捐款都与大堤安全和百姓生命息息相关,怎可单以票面价值论计?尤其是,此款为亿万人民爱心奉献,更属无价。如果说金钱有铜臭味,惟独此钱放射着神圣光环。敢以“圣款”中饱私囊者,毋论多少,还不该刑事问罪吗?更何况累千!战时,临阵脱逃者是可以当场枪毙的,“非常时期”的贪污行为岂可摘一个乌纱帽了之?
  油然想起,去年看过一个电视小品,内容是:一位纪检干部欲查某人贪污扶贫款三十万元的事,中间遇到一位说情者,纪检干部将其灌醉,说情者醒酒后悔悟……这么恶劣的贪污行为竟有人敢公开为其说情庇护,艺术家竟也将此严肃问题编为轻松喜剧,便足见国人的法律意识之淡漠了。
  建设法治国家,刚刚起步。由人治到法治,此转变何其艰难!可喜的是,以惩治腐败为发端,我们迈出了坚定的一步。但旧法尚待完善,立新法问题又摆在面前。我们该做的事确实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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