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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我国六成农村确立村民自治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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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1-06
第1版(要闻)
专栏:

  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我国六成农村确立村民自治制度
  本报讯 记者贾昭全从民政部获悉:我国60%的农村已经初步确立了村民自治制度,村委会选举已普遍进行三至四届,村务公开和村务管理制度以及民主监督机制也在不断完善。我国亿万农民正以空前的政治热情推动广大农村的民主进程。
  村民自治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社会发展和国家民主进程的实际而制定的让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1987年全国人大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正式确定了村民自治的原则及其框架。
  村委会组织法的试行和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启动始于1988年6月1日。10年来,全国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本行政区域贯彻《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福建、江苏、辽宁、贵州、湖南、河北、宁夏、河南、内蒙古等省、自治区还先后制定了专门的村委会选举法规。许多地(市)、县(市)、乡(镇)、村,也制定了有关村民自治的制度和办法。
  各地农村根据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在村民自治中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委会干部由全村村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民主选举,并可视其政绩进行撤换或罢免;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和村民共同关心的问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民主决策;村内的日常事务,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民主管理;对村委会工作、村内重大事务和干部行为,村民通过村务和财务公开、定期考评干部等形式,进行民主监督。目前,村务公开制度已在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建立起来,河北、四川、云南、山西、天津等11省市,村务公开的农村已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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