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6阅读
  • 0回复

证券法是利好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1-09
第10版(财税金融)
专栏:

  证券法是利好
  田俊荣
  一些投资者总爱把《证券法》喻为高悬在证券市场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称之为利空消息,理由是:其一,未来的《证券法》将把证券公司按资金实力等标准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两种,经纪类证券公司不准做自营,只许做代理业务,这不是意味着相当一部分资金要撤离股市,股市要“失血”吗?其二,未来的《证券法》将禁止银行向证券公司融资,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庄家行为。这两条使现有的主要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利益受挫,市场也活跃不起来。审议证券法草案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开幕前一周,大盘走软便是明证。
  果真如此么?
  且看第一条理由。我国目前有90多家证券公司,按未来的《证券法》要求,能划为综合类公司的只能是其中的小部分。其余小公司的资金或者来自别的企业的委托资产,或者是自有资金。前者以获利为目的,分类后会“择主而从”,进入综合类公司,从而继续留在市场。后者当中做自营的资金据统计不超过100亿元。首批试点的新基金已为股市注入了将近100亿元的新鲜血液;即将出台的5只新基金又将添上100亿元资金;小证券公司经营得当,规模扩大,也能跃升为综合类公司,三管齐下,何愁“失血”呢?进一步说,分类经营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的承销、代理业务水平,推动其向投资银行方向发展。首先,我国的证券公司大多依行政区划而设,在承销股票时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比如前一段出现的“安徽现象”———安徽的企业发行股票都找本省的证券公司承销便是一例。分类经营后,能做承销业务的综合类公司是按市场标准筛选出来的,打破了行政垄断,有助于证券公司在承销业务竞争中不断提高自己。其次,分类经营也有助于那些只能做代理业务的小证券公司摆脱“大而全”的业务模式,埋下头来,扎实改进对客户的服务。这些,难道不是股市的利好么?
  再看第二条。禁止融资和庄家行为,这么规定,最大的功用在于能规范股市秩序,防止其大起大落,从而推动机构投资者追求长期投资收益。一个规范有序、注重投资的证券市场,将是一个长久繁荣稳定的市场。
  说千道万,其实,将来《证券法》出台最大的利好在于它从法律的高度肯定了证券市场在经济和社会中的地位,肯定了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保护,这也是证券市场蹒跚起步、历经8年风雨结出的硕果。
  我们没有理由不为此喝彩。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