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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业增值税中挖“潜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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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1-09
第10版(财税金融)
专栏:

  从商业增值税中挖“潜力”
  魏贵和 田桂军
  商场销售年年上升,可承担的税负却逐年下降。什么原因?
  湖北省对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后发现,商业企业偷逃税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资金体外循环,隐瞒销售收入。隐瞒应税收入是造成许多中小商业企业税负偏低或长期销项不足抵扣的主要原因。一些商业企业在购销活动中进行现金交易,大搞账外经营,进行资金“空中飞”,令税务部门防不胜防,以此伺机隐瞒收入偷税。在商品购进环节,则又以不索取发票为条件,压价购进商品谋取销售利润;在销售环节,则又以税负重为借口,不开具发票而以收款收据替代,隐瞒销售收入。
  人为调整进项税、销项税,减少应交税款。部分商业企业在账册上做文章,人为地调整增值税,“平衡”进、销税,以达到不缴或少缴增值税的目的。有的商场和零售柜台之间,商场总部采取作价手段,调控进、销项税额,达到转移利润、减少应纳税额目的。
  今天停业,明天“新生”,混淆视听。一些商业企业利用“新办企业可以申请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规定,今天批发停业,明天零售开业,混淆视听,逃避税务部门正常管理,从而减少应纳税额。特别是随着7月1日一大批商企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这种现象更为普遍。
  打“时间差”,延迟纳税。有的商业企业迟报销售收入,进项提前抵扣,造成异常申报。有的企业发出货物,形成事实销售,却只在备账上或往来账上体现,账有实无,同时大量购进货物,仅凭购进时取得的进项发票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造成企业当期进项税大于当期销项税,企业应纳税人为滞后。
  厂商联合,以返利形式逃避税收。一些经销家用电器、糖酒副食、洗涤化妆品的商业企业,以等于或低于进货的价格销售厂家供应的商品,其减少的盈利或亏损由厂家以佣金或实物奖励给予弥补。
  以返利销售的幌子,趁机偷税。主要表现在:商业企业将厂家返回的同类商品,采取入库不入账或变相入账等办法,销售后以现金入账或存入小金库,隐匿销售收入,偷逃国家税收。有的商家将商品用于职工福利、馈赠、奖励等,此种返利成为增值税链条之外的又一循环,逃避国家税收。
  对于商界这种纳税反常现象,湖北省国税部门先后组织了多次专项检查,仅去年7月份就查补入库3.14亿元。今年仍将商业企业作为增值税检查重点,特别是大中型商企,销售、税负变动异常的商企。与此同时,省国税局及时推广襄樊市率先实行的《增值税日常稽查实施办法》,力求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的增值税日常稽查运作机制,构建一个全方位的、立体的增值税日常稽查网络。开展日常稽查试点以来,审核异常申报对象900户,选查发票抵扣联104份,审增税金644万元,负税申报企业由日常稽查前(5月份)的673户(占总户数的51.2%),减少到374户(占22.74%),有力地遏止了异常申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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