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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 奉献爱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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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1-04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身边的话题

  无偿献血 奉献爱心
  本报记者 赵佩珍
  编者按:血液有着拯救生命、治疗疾病的重要作用,医疗临床用血的提供与使用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三种献血形式:个体供血、义务献血、无偿献血,而世界上很多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已经做到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献血,即使在还不发达的西太平洋地区的17个国家和地区中,我国也是属于少数几个仍保留有偿献血现象的国家之一。实行无偿献血,不仅可以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还是对社会精神文明的倡导和促进。因此,我国这次以立法形式确立无偿献血制度,对公民的道德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打击血液买卖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0月1日实施了。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在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是我国医疗用血事业的一大变革,标志着我国血液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法制管理的新阶段。血液是医疗救治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特殊物品,其功能和作用是任何药物不能替代的。在人类不能制造出血液替代品的今天,临床救治用血只能来自健康人体。据统计,我国1995年临床用血量为800吨,需供血400万人次,而且这个数字每年都在以7%至10%的速度递增。我国虽从1984年开始提倡无偿献血,但目前临床用血大部分来自有偿供血,导致供血队伍相对不足,血源不稳定,用血质量难以保证。特别是“血头”、“血霸”等非法采供血活动猖獗,造成血液质量下降,容易引起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经血液传播的疾病的蔓延。记者在卫生部采访时了解到,在无偿献血人群中,丙肝感染率为1%左右,而在职业卖血人中,丙肝抗体检测阳性率要比无偿献血人群高出几倍,甚至十几倍。调查显示,有些地区个体卖血者乙肝阳性率高达30%至90%,丙肝达8%至13%。1997年9月底全国艾滋病病毒感染总数为8227例,其中经血液途径感染的为1440例。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孙爱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只有用法律形式将无偿献血制度加以确认和推行,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血液质量,打击非法采供血犯罪活动,保证临床用血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无偿献血,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标志,体现人们互相帮助、无私奉献的精神,是高尚的人道主义。目前,全世界已有80多个国家实行了无偿献血。献血活动在世界也经历了一个从有偿到无偿的过程。早在1946年,国际红十字会就与红新月会首次以文件形式通过了无偿献血原则。1948年,国际红十字会组织呼吁各国采取无偿献血免费输血。1973年国际红十字会在德黑兰召开的第二十二届大会上又指出,基于人道主义动机和原则的志愿献血,才是解决血液需求的最安全有效的道路。1991年在布达佩斯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第八届大会上通过了自愿无偿献血的定义:自愿无偿提供自身的血液、血浆或其他血液成份而不收取任何报酬的人称为自愿无偿献血者。经过几十年不懈的努力,世界上很多国家的人民已经普遍把献血看成每个公民应尽的人道主义义务,是行善积德的义举。在有的国家,献血完全是义务的,唯一的“报酬”是几块点心和一杯果汁。有的国家的公民把献血看作一种“保险”,今天你是献血者,明天你可能是输血者。约旦王国首都安曼有一座被称为“生命宝库”的中央血库,明文规定,任何人急需用血都可以在此免费得到,但身体康复后必须献血偿还,或由亲友代献偿还。有的国家甚至把献血看成是喜庆活动,结婚、生孩子、大学毕业、领到驾驶执照、找到新工作等等,都要去献一次血以作纪念。
  我国自倡导无偿献血以来,各地探索了不少好的做法,涌现出一批先进城市和先进个人。如深圳市血站从1995年5月开始每天安排6辆车定时、定点驶上街头,既搞宣传、咨询,又方便市民献血。同年9月15日,深圳市人大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其中规定:适龄公民在特区无偿献血,血液经检验合格后,享有如下用血权利:(一)在特区内享受终生无限量免费、优先用血;(二)其配偶、子女、父母在特区可免费使用与其无偿捐献的等量血液。这一条例激发了市民无偿献血的积极性,对深圳市无偿献血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1997年,深圳市无偿献血人数达34456人次,可满足临床用血量的64.3%。无偿献血者应该得到荣誉,得到全社会的敬重,应该享有免费、优先用血的权利。记者在卫生部采访时,见到一张深圳市献血办公室送给无偿献血者的生日贺卡,上面写着:“我不认识你,但我谢谢你!”小小一张卡,短短一句话,体现出社会对无偿献血者的尊敬关爱之情。目前,全国已有71个城市因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量的10%以上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授予“无偿献血先进城市”奖励状。截至1996年,我国已有282人因个人无偿献血总量超过3400毫升,荣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颁发的无偿献血奖杯。
  有人担心提倡自愿献血,献血人会减少,会出现“血荒”。对此,献血法规定:各级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献血工作,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都有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的责任。献血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作表率。”这样,有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的动员、组织,有社会先进分子率先献血,完全可以保证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此外,献血法还要求医疗机构节约用血,科学用血,并提倡择期手术患者自身储血、家属亲友互助献血。这些工作做好了,临床用血问题就可以得到妥善解决。
  献血法的实施,是我国人民生活中的大事,但也有相当的难度。许多人受“献血有害”等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献血会大伤元气,影响身体;还有的人奉献观念淡漠。这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很不相称。因此,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献血救死扶伤、助人利己的积极意义,普及血液生理知识和科学合理献血无碍健康的道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广大公民自觉地加入到无偿献血队伍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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