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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邮寄印刷品广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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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1-04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不得擅自邮寄印刷品广告
  江南
  今年4月初,某新开业的美容中心收集了近百名女士的姓名及通讯地址,然后陆续向这些女士邮寄介绍其美容服务项目的“广告传单”,引起这些女士的不满。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投诉后调查认定:虽然美容中心的印刷品广告已经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但其擅自邮寄印刷品广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居民正常生活的侵扰,遂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美容中心停止邮寄印刷品广告,并处以罚款500元。
  印刷品广告是商业广告的一种形式,主要包括经营者利用各种手段印制并通过张贴、发送、邮寄等形式发布的散页、图书、票据以及包装、装潢等各类印刷品广告。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印刷品广告的管理,制止“广告传单”扰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发布了《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切实加强邮寄印刷品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第11号),明确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邮寄印刷品广告;印刷品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记,不得出现非广告内容;印刷品广告邮寄给消费者个人的,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个人的书面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邮寄;印刷品广告内容涉及烟草、酒类内容的,邮寄对象不得涉及未成年人;印刷品广告邮寄给企业的,如果企业复函表示不需要的,应当立即停止邮寄。
  本案中,美容中心在未得到消费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印刷品广告邮寄给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要求及《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的规定,《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对此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发布活动,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或者《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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