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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电话不得强令用户购买电话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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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1-04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

  装电话不得强令用户购买电话机
  卢祥生
  1998年5月,王某到电话局申请安装住宅电话。在交费时,电话局除了要收取入户费、安装手续费外,还要收取电话机费。王某当即提出电话机已自备好,经办人员表示:局里有规定,凡安装电话都必须收取电话机费,在局营业部购买电话机,否则不准入网。王某无奈只得照办。后王某安装了自购电话机,并多次要求退回电话局的电话机,未果,遂诉至法院。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本案中,电话局违背用户王某的意愿收取电话机费,强求王某购买其营业部的电话机,就是利用其在电信行业中具有的行业垄断地位,排挤其他经营电话机业务的经营者的不公平竞争,明显违反了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自愿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本案中,电话局的做法显然侵害了用户王某的这种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电话局与王某之间买卖电话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又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判决电话局、王某相互返还各自取得的电话机费和电话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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