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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大的创造 民主的实践——写在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颁布之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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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1-12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伟大的创造 民主的实践
  ——写在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颁布之时
  本报记者 傅旭
  当改革的春风吹拂中国大地,安徽小岗村农民用心血和智慧培育的种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在中国农村生根开花的时候,一颗直接民主的种子——村民委员会,也在绿色的原野上萌芽出土。
  (一)
  “第一个实行民主选举的村民委员会是哪个村?”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在分组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的时刻,记者与曾参与制订和修订该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春生一见面,就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第一个我说不准,但据我了解可能是在广西和湖南,因为这两个地方的农村实行民主选举比较早。”张春生介绍说,当时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有些地方大队、生产队解体,村里没人管事了,经常发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村就自己选举产生了村民委员会。当时有的还叫农会、自治会。1982年在修改宪法时,将群众这一创造从宪法上肯定下来,统一规范为“村民委员会”。
  1987年11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村委会组织法(试行)。198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试行。据统计,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农村已有民主选举的村委会905804个,村委会干部3788041名。
  10年的实践,村民自治成了广大农民学习民主的培训班。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地方,农民的民主意识增强了,干群关系密切了,上访的减少了,一种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油然而生。
  当选的村干部说:“我是大伙选的,腰杆硬。”有的村干部抵制乡里乱收费,乡干部威胁要撤他,村干部说:“你看不上我,你还撤不了我。”
  (二)
  村民说:“我自己选出的干部,我信得过。”
  亲眼目睹中国农民选举场面的“老外”,为之瞠目:在福建龙溪贫困地区的一个村里的场院上,一场像过节那么热闹的选举正在进行,投票完毕已是午时。主持人一片好意,让先吃饭,后计票。村民不干。等到画票、计票等一套程序完成,当选人登台亮相,大家鼓掌祝贺,村民们才心满意足地散去。此时已过了两个多小时。当时在旁当“观察员”的美国共和党的一个小组将选举的全过程拍摄下来,美国福特基金会驻中国代表孙路宇说:“群众参政意识很强,选举很民主,完全不像美国宣传的那样。”
  但是,由于当时经验不足,法律制定的不够完善,群众在试行实践中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程序又有许多新创造,因此,近年全国人大代表已就修改该法提出了议案。民政部通过几年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写出修改草稿,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正式议案。九届全国人大三、四次会议作了审议,法律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作了大量调查研究。李鹏委员长亲自带领调查组,到吉林梨树县、辽宁大连市农村听取农民的意见。据此对该草案再次作了修改。二审期间大家意见比较集中,提请表决的是再一次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形成的修改稿。
  (三)
  经修改后正式颁布的村委会组织在五个方面作了新的规定:
  首先,明确了党在农村工作中的核心作用。根据一些委员的意见,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第三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其次,进一步健全了直接选举制度。原第五条只规定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实行直接选举,但怎么选,没有具体规定。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实行差额选举。
  特别是第十一条,为保证民主选举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规定了罢免程序,这在原法中是没有规定的。第十六条规定:“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这样既保证了村民的民主权利,也有利于干部队伍的稳定。
  第四,健全了村民议事制度。原法第十条只规定了村民会议的议事制度和组织制度,比较原则。这次修改作了详细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七至二十条中。凡直接涉及公众利益的大事,村民委员会均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如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等都明确写在了组织法中。
  第五,规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加大了监督力度,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二条中。这一条在原法中没有规定。公开的内容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
  11月4日,在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获表决通过。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为了更好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农村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必须进一步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必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
  我们相信,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农村基层民主会得到进一步的扩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会得到更大的发挥,农村这片绿色的田野将显得更加生机勃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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