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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售房合同有效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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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1-10
第12版(民主与法制)
专栏:律师答疑

  这份售房合同有效吗?编辑同志:
  去年秋,我从报纸上看到某公司刊登的一则售房广告。称所售房屋是由外商投资、北京市政府批准的内销商品房。且只要交清房款,即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我与该公司签订售房合同,支付了购房款、手续费、公证费、律师费。但是该公司出具的却是由北京市近郊某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经咨询得知该房屋系非法建筑,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也是无效的。其后,我多次与该公司联系均遭推脱。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韩女士
  韩女士:首先,该合同违反了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因你得到的产权证是由北京市某乡政府颁发的,可以确定你所购房屋名下的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合法销售的商品房必须具备一定的手续:即开发商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并拥有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合同签订三十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在房屋交付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因此,你拿到的由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某公司在与你签订合同时已构成欺诈。公司在明知自己无内销商品房许可证,无权颁发产权证的情况下,仍然以虚假广告的方式谎称自己有内销商品房许可证,骗取你的信任。依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依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如此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因此,该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非法从事房地产开发,又采取欺诈手段诱使你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你可与公司协商,如协商不成,你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返还购房款、公证费、手续费、律师费、利息等费用。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君 史惠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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