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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出通知要求 规范派出所管理公共娱乐服务场所职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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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1-13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公安部发出通知要求
  规范派出所管理公共娱乐服务场所职责
  本报北京11月12日讯 记者日前从公安部了解到,针对近年来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状况,为强化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公安派出所实行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对公安机关管理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要求,公安派出所要把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类为公众提供休闲、娱乐、健身服务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基本治安情况作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派出所长、责任区民警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纪律。《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派出所负责人和责任区民警对辖区内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公安派出所对发生在场所的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发现和打击;对治安秩序混乱和存在治安隐患的场所,要及时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超出派出所法定权限或查处难度大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
  对因公安派出所管理不力,致使辖区内场所存在的卖淫嫖娼、赌博、制贩传播淫秽物品、吸贩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的,《暂行规定》做了“追究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和责任区民警责任”的规定。对辖区内场所一年内被上级公安机关直接查处两次以上的,撤销该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人的职务。公安派出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查处场所治安问题的命令或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上级公安机关要依照《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派出所负责人和责任区民警予以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派出所民警参与或变相参与场所经营、充当后台和“保护伞”或借工作之便敲诈勒索、索贿受贿或违法实施处罚、收取费用的,上级公安机关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直至给予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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