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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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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1-14
第5版(学术动态)
专栏:学术交流

  关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段若鹏
  9月19日,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会在京举办“王珏教授从事经济研究50周年暨公有制实现形式座谈会”,与会者就公有制实现形式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现将主要观点概述如下:
  劳动者个人财产权。公有制实现形式问题实质上是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的问题,而劳动者有无劳动积极性以及劳动积极性大小则是检验生产关系是否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标志。在生产力内部,人是活要素、变量要素、创造价值的要素,是最重要的要素。调动、提高和保持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关键在于恢复劳动者个人财产权。劳动者个人财产权是社会主义应有之义,是由社会主义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决定的。劳动者不但在流通领域而且在生产领域拥有自己的劳动力,由此,劳动者不但有工资收入,而且有财产收益。过去,我们不承认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劳动者只有工资,没有财产,而工资作为消费基金基本上被消费掉了,劳动者实际上仍然是雇佣劳动者和无产者。实际上的雇佣地位和无产状况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导致我国劳动生产率长期低下,社会生产力发展缓慢,共同富裕蜕变成共同贫穷。
  劳动者个人财产权社会化。伴随劳动者个人财产权的恢复,劳动者个人财产权日益社会化,这是公有制实现形式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现代生产是社会化大生产。在生产关系内部,财产权是起决定作用的部分。社会化大生产必然要求财产权社会化。劳动者个人财产权是否社会化以及社会化程度高低是衡量生产关系是否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尺度。在恢复劳动者个人财产权的同时,确保劳动者个人财产权社会化,关键在于实行股份制。以股份形式表现的劳动者财产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从而坚持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方向。
  关于知识经济。知识经济初见端倪,世界发展正在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即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迅速发展,将大大加强而不是减弱公有制实现形式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观念形态的知识在社会生产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不断转化为物质形态的财产和日益成为占支配地位的财产,这就使否定劳动者个人财产权更加不可能。观念形态的知识转化为物质形态的财产的最佳途径是知识入股或知识股份化,这就使阻碍劳动者个人财产权社会化更加不可能。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主体。国有企业改革之所以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难点,就是因为它主要难在如何使广大职工真正成为改革的行动主体上。国有企业改革不可能仅靠政府推动,也不可能仅靠厂长经理运作,必须有广大职工参与。广大职工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行动主体,根本的是要使广大职工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或利益主体。这就回到了以上的话题。只要广大职工不但是劳动者,而且是投资者,不但有工资收入,而且有财产收益,国有企业改革就一定能成功。
  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竞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中必须既有公有制也有非公有制,不能只有公有制,而公有制实现形式也必须有多种,至于多少种由实践需要而定。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公有制经济和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乃至在一个经济实体中,相互依存,有机结合,共同发展。这种混合经济看上去很杂,但杂有竞争,竞争则活则进步;反之,改革开放前的那种单一公有制经济看上去很纯,纯而又纯,但纯无竞争,无竞争则死则停滞。随着混合经济在量上不断增大,其各组成部分在质上也将发生变化。如果再仅仅根据其各组成部分的原始形态来定义和判断其各组成部分的现在形态特别是其派生物的派生物,将不但是不科学的,而且也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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