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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地方国家机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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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10-08
第1版()
专栏:社论

发挥地方国家机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地方国家机关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们选举的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它们的执行机关,也就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也属于地方国家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也必须符合于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的基本原则。
地方国家机关是具体执行中央的法律、法令和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的机关。如果地方国家机关不健全,那么再好的法律、法令和正确的方针、政策,也有落空的危险。因此作好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发挥它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有极大的重要性。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方式,贯彻着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一、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选举产生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省、直辖市、县、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有权监督和撤换自己所选的代表。第二、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和其他的地方国家机关,都是直接间接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所产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领导工作人员。第三、所有的地方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第四、地方国家机关必须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些原则是必须严格遵行的。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是人民群众自己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同时也是我国国家机构中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不能离开整体而独立生存,必须受最高国家机关的统一领导。中央统一集中领导的原则表现在我国宪法的许多条文上。我国宪法规定把国家立法权授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唯一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各个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它们的执行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律、法令的规定,并且要保证法律、法令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彻底的遵守和执行。它们的决议不能违反宪法、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上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也有权停止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每个地方的人民委员会都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同时又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它既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且报告工作,又要对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且报告工作,要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上级人民委员会领导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并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各部门,一方面要接受当地人民委员会的领导,另一方面也要接受上级人民委员会的同一部门的领导。这许多规定,保证我国成为一个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把六亿人民的力量集中成为一个无比巨大的力量。
我们的国家之所以能够实现高度的统一集中,是因为我国国家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在中央和在地方是完全一致的;它们都是人民自己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机关,两者之间没有什么矛盾。我们正在从事的社会主义建设,要求国家实行这种高度的集中统一。社会主义的经济是最大规模的和最集中的经济,建筑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机关是最有力量的和最集中统一的国家机关。我国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比重的日益增大,国家的统一集中也将日益具有强大的物质基础,日益显现出无穷无尽的力量。
最高国家机关把权力集中起来,并不妨害地方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我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规划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审查和批准地方的预算和决算,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它们要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议和命令。第七十条又具体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地方的财政,可以按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可以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这些规定,地方国家机关必须而且能够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挥高度的创造精神,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各方面起它应有的作用。为保证法律、法令能被严格遵守和执行,保证公共秩序、公共财产和公民权利不受破坏和侵犯,地方国家机关需要有一系列的政治措施。为了发展当地的经济、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地方国家机关需要适当地使用拨归地方的专款、国家财产、税收和其他收入,使它们在建设事业中发挥最大的作用,借以满足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上的种种要求。这就需要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作出正确的预算和计划,同时需要采取适当的步骤来实现自己的预算和计划。为了作到这一切,地方国家机关必须广泛地组织和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的管理和建设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由此可见实行民主集中制并不是要给全国各地方的工作规定死板的和划一的公式,而是要适应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高度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完成全国的任务。列宁在“怎样组织比赛?”一文中说:“死板公式和从上面规定统一模型的办法是与民主集中制和社会主义的集中制没有任何共同之点的。”在执行中央的法律、法令和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的时候,越能够依据地方的特点和具体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为群众所喜见乐闻的、机动灵活的方法,就越能够保证统一任务的完成。这正如列宁所说的,“在方式与办法方面的多样性,是生命力的保障,是胜利地达到共同一致目标的保证”。
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来确定地方国家机关的制度,确定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是人民民主主义的宪法的特色之一。国民党反动势力和其他反动势力统治下的地方政治制度,是压迫人民的。反动统治者运用从上到下的官僚制度,并依靠大大小小的土豪劣绅恶霸而建立压在广大人民头上的一层层的统治机构。越到基层机构,越直接地对人民实施奴役和蹂躏。由于控制着所谓中央权力的反动集团和控制着地方权力的反动集团相互间争权夺利,他们把全国和地方看成是互相对立的,结果就只能是专制主义的统一,或者是地方的封建割据。
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使中国实现了空前未有的人民的统一。过去五年来,我国已经在民主基础上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家机构,并且按照
“既利于国家的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的原则,恰当地处理了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的职权划分的问题,使得一方面能够保障全国的统一集中的领导,一方面又使地方积极性能够发扬。我国宪法中的各项规定,就是以过去五年的经验为基础而加以立法上的肯定。
地方国家机关是直接接触群众的机关,群众常常是从他们和地方国家机关的接触中来认识整个国家,来理解整个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如果地方国家机关中有官僚主义和脱离群众的现象,就会直接影响到国家和人民的关系。但是,由于地方国家机关更为接近群众,在吸引群众来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方面有着更多的机会,所以只要它们能够像我国宪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它们就能够和人民群众溶成一体,获得无穷无尽的力量,在巩固和建设我们伟大祖国的事业中发挥强大的作用。我们的地方国家机关过去在这方面的实践已经获得很大的成就,今后还要进一步来发展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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