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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岗前不经培训 出事故雇主负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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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1-11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

  上岗前不经培训
  出事故雇主负责
  严有根 吴承长
  1995年12月,郑冬莲从江西上高县麻纺厂下岗,1996年1月1日与县上甘山供销社塑料厂承包人郑明才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用工合同并在该厂上班。1997年1月15日,郑冬莲在厂里操作冲床制作冰淇淋塑料盖时,不慎被冲床压断了右手的食指、中指和无名指,住院治疗两个月之久,花去医疗费、验伤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089.29元。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20%。郑冬莲出院后,于1997年10月24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
  上高县人民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即合同关系成立,双方一直履行着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但原告在劳动过程中,不慎被冲床压断多根手指,造成工伤事故,被告对原告既未进行岗前技术培训,又未认真向原告介绍冲床性能,便安排原告上岗,负有不可推卸的事故责任,责任不在原告。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当前下岗职工较多,对于涉及下岗工人再就业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认真审理,依法切实保护下岗职工的正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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