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阅读
  • 0回复

编后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1-17
第4版(要闻)
专栏:

  编后
  实行村民自治,是党为扩大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我国农村经济、政治变革和发展的必然产物。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今天报道的这三个村的村委会选举中所发生的一些违法违纪问题,不是农民群众觉悟不高,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而是一些乡镇干部对村民自治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对村委会民主选举重视不够、支持不力的结果。
  我们的同志应当认识到,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由村民自己选举产生,这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首要问题。如果民主选举得不到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就无从谈起。
  村民直接选举村干部,也会遇到一些新的问题。但只要组织得当,措施有力,宣传到位,合理安排,尊重民意,这些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小河沿等三个村的村民对选举的积极参与态度和要求依法行使自己民主权利的执著精神,使我们确信,村民自治制度不但必须认真实行,而且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一定能实行得好。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