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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矿企业可否自办电视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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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1-18
第10版(社会周刊·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厂矿企业可否自办电视台?
  编辑同志:
  我们厂的电视台设立已近10年。10年来,小小的电视台为活跃职工生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贡献。可最近我们听说有关部门将要对厂办电视台进行清理,今后不许厂矿企业自办电视台,不知为什么?
  读者 曹松义
  曹松义同志:
  厂矿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自办电视台,前几年形成了一种时尚。这种情况有它积极的一面,有利于发展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但是,厂矿企业自办电视台过多过滥,其负面效应也不能忽视。有些电视台缺乏基本的技术条件,有的未经许可播出节目,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有的甚至播放暴力、色情节目。为了整治这种不正常现象,国务院颁布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根据《条例》规定,设立电视台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4)有必要的场所。除了这些基本条件外,《条例》第十一条还明确规定: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电视台。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电视台。
  由此可见,厂矿企业是不能设立电视台的。但是,《条例》又具灵活性,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换言之,厂矿企业可以设立广播电视站,但必须按照特定程序审批,未经审批,不能擅自设立。擅自设立电视台的,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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